有单位生产一种中药制剂,其组方与专利产品相比,缺少E,
第一:如果该中药制剂在缺少E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技术效果没有含有E(上述专利)的好,则属变劣发明,很容易被认为在主观上有为生产经营之目的,故意避开上述专利,有侵权之危险;
第二:如果该中药制剂在缺少E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与含有E(上述专利)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甚至比其更好,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上述专利没有认识到在缺少E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与含有E(上述专利)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甚至比其更好,那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不能获得的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又由于取得好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所以缺少E的中药制剂也够成一项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当然也不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