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规定:
a.以一项实用新型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向一个成员国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与以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时的优先权期限相同;
b.可以以一项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时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实用新型申请,反之亦然。
这一规定表明,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来说,在要求优先权时,其申请类型可以相互转换。
首次申请为发明专利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实用新型申请;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在这两种情况下,优先权期限均为12个月。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来说,仅仅允许做单方向转换。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的,可以随后提出一份外观设计申请,以该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其优先权基础。但此时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反之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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