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技术领域中 ,一种机构A,特别涉及B和一种产品B 保护范围有区别吗?
[quote]informatik wrote:
比如,一种自动送料机构,尤其是用于气动标记机或激光标记机的自动送料机构
另一种写:一种标记机的自动送料机构
再写:一种自动送料机构
以上三中写法,应该有区别吗
具体怎么写,需要根据你的实质性特点来判断。如果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针对专用于标记机的自动送料机构进行改进,从而产生了有益效果。那么采用的是类似第二种写法。
如果是对自动送料机构进行改进,其可用于或者主要用于标记机,则可以写成第三种,但是需要足够的实施例的支持。
又或者是原来针对专用于标记机的自动送料机构进行改进,但是又想扩大保护范围到其它领域。例如写成第三种情况。那同样的需要足够的实施例。
至于第一种,实质上是没什么意义的。建议你好好看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吧。
总之一句话,你有多大贡献,才有多大保护范围。或者说你的贡献在哪,那你的保护范围就在哪。
不知道这样有没有说清楚。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你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大,被检索出破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在这里只可能是泛泛而谈,具体的,去请教你们的代理人或者老大吧。
[/quote
谢谢你,由于没有时间,我先写第一种与具体机的结合,即A+B,以后再单独写一个B那么后面这个B应该还是可以申请的吧,比如
电机固定在 基架上与基架上各个齿轮连接起来,实现减速,与某个机构结合后为一个产品.
我设计的是电机与减速齿轮再与框架结合在一起组成齿轮减速电机成为一个产品{只是举例]
请问减速齿轮电机可以审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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