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主动修改文件问题

2008-12-24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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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原申请专利文献中,权力要求中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能不能主动修改将说明书添加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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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bobo  注册会员 | 2008-12-24 17:07:41

Re:关于主动修改文件问题

答案是可以的。主动修改时所遵守的原则是专利法第33条,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这个范围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是“和”的关系,原说明书中有记载权利要求中无记载的内容可以添加到权利要求中,原权利要求中有记载说明书中无记载的内容可以添加到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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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2-24 19:12:43

Re:关于主动修改文件问题

答案是可以的,结果是可悲的。公开不充分的案子,要被驳回的!!!
gwpatent  注册会员 | 2009-1-6 03:23:48

Re:关于主动修改文件问题

谢谢了!
hsdy  注册会员 | 2009-1-6 05:19:48

Re:关于主动修改文件问题

如果说明书公开的很充分,但是:
1、独立权利要求写入了非必要特征
2、少写了个独权
那么主动修改时能去掉那个多余特征吗,能增加独权吗?
被动修改好象不行的
江山如画  注册会员 | 2009-1-6 07:09:10

Re:关于主动修改文件问题

关于修改这个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成就细51.1条时(即:属于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发明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为法定主动修改,只要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删除、增加想怎么改就怎么改,非常愉快(比如,实施例已经清楚记载了物件为方形,我爱增加独权方形也可,补充从属权利方形也可,直接修改权利为方形也可)!

二、当成就细51.3条时,为按要求修改,分两类情况:
1、审查员已经给出了倾向性修改意见并且正合你意,只要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照要求按部就班即可(审查员也是人,如果建议超了法33条,将来无效宣告中一样被判死刑);
2、审查员只指出了问题,未提示如何克服,此时的修改不仅要满足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还必须同时完全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5.2.3.3节所有的要求;

三、非法任意时段主动修改,与细51条的规定完全不靠谱(即:既不符合细51.1条法定主动修改,也不符合细51.3条按要求修改),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A、满足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
B、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5.2.2.1——5.2.3.3节所有的要求(非法任意时段主动修改与按要求修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C、满足该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意思就是该申请文件还存在审查员未发现或未指出的,属于条款上的规定缺陷,坚决杜绝挂羊头卖狗肉想趁机浑水摸鱼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的修改,该规定要点主要表现为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要求对应),并且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具有被授权的前景(意思就是本次修改的结果是遵照条件A、B实施的,并其也能得到审查员的赞同)!

——不过修改时,一定要充分掌握专利申请修改的死穴,避免第一次提交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完整,一旦递交后被如此定性,无论在任何情况,都将被判决死刑,没有任何回转余地(比如:一种配方为a7%、b93%的药物具有某种疗效,但忘记载入支持三性的试验数据,在某年某月以动物a做试验的用量及效果,在某年某月以动物b做试验的用量及效果,该申请一旦递交,就将被判决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公开不充分——立即死刑;除非这些数据属于公知共用,但涉及举证等若干问题也非常麻烦,口水说干也不一定100%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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