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这个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成就细51.1条时(即:属于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发明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为法定主动修改,只要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删除、增加想怎么改就怎么改,非常愉快(比如,实施例已经清楚记载了物件为方形,我爱增加独权方形也可,补充从属权利方形也可,直接修改权利为方形也可)!
二、当成就细51.3条时,为按要求修改,分两类情况:
1、审查员已经给出了倾向性修改意见并且正合你意,只要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照要求按部就班即可(审查员也是人,如果建议超了法33条,将来无效宣告中一样被判死刑);
2、审查员只指出了问题,未提示如何克服,此时的修改不仅要满足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还必须同时完全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5.2.3.3节所有的要求;
三、非法任意时段主动修改,与细51条的规定完全不靠谱(即:既不符合细51.1条法定主动修改,也不符合细51.3条按要求修改),则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点:
A、满足不超法33条即记载范围;
B、满足《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5.2.2.1——5.2.3.3节所有的要求(非法任意时段主动修改与按要求修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
C、满足该修改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意思就是该申请文件还存在审查员未发现或未指出的,属于条款上的规定缺陷,坚决杜绝挂羊头卖狗肉想趁机浑水摸鱼扩大权利保护范围的修改,该规定要点主要表现为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1节要求对应),并且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具有被授权的前景(意思就是本次修改的结果是遵照条件A、B实施的,并其也能得到审查员的赞同)!
——不过修改时,一定要充分掌握专利申请修改的死穴,避免第一次提交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完整,一旦递交后被如此定性,无论在任何情况,都将被判决死刑,没有任何回转余地(比如:一种配方为a7%、b93%的药物具有某种疗效,但忘记载入支持三性的试验数据,在某年某月以动物a做试验的用量及效果,在某年某月以动物b做试验的用量及效果,该申请一旦递交,就将被判决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公开不充分——立即死刑;除非这些数据属于公知共用,但涉及举证等若干问题也非常麻烦,口水说干也不一定100%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