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
但是专利法:
第五十五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专利法第五十五条 可以看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个人理解应为行政裁决,也对相对人的财产权产生了影响,那么就应该可以提行政复议,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又规定不能提行政复议,这是不是有悖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也与专利法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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