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两句吧。
假设两个独立创新的区别特征分别为A和B,有下面几种情况:
1. 两个创新具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C,而C为现有技术,则A和B之间没有共同的区别特征,不符合单一性,A、B、A+B也不符合单一性,不能作为同一件专利的两个独权。
2. 两个创新具有一个共同的技术特征C,C为区别特征,则可以以A+C和B+C分别作为同一件专利申请的独权,这样就符合单一性了,但加入C之后必然会限缩独权的范围,因此要考虑C是否为必要特征。
3. 两个创新并无共同的特征,则A和B不符合单一性。
以上情况中不符合单一性的,或者认为在独权中加入共同的区别特征C范围过小的,可以考虑下面几种方案:
a. 分别以A和B为独权申请2件专利,如果A和B是可以并存的,将B和A分别作为A和B的从属,当然A和B单独必须具备创造性,这样可以把A和B保护得最好(推荐);
b. 申请一件专利,衡量A和B的价值或创造性,以价值较高或者创造性较强的特征作为独权,另一个作为从属,但这么做放弃了作为从属的那个特征单独使用的范围(次推荐);
c. 具有共同的区别特征C的情况下,可以以C为独权,A和B分别为从属依附于独权,这种情况我感觉比较类似楼主说的第一种情况,缺点是放弃了A和B不与C结合使用的范围(次推荐);
d. 以A+B为独权,除非A和B单独不具备创造性,而创造性仅在于A和B的结合的情况下,否则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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