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2008-12-20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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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头头转来一个无效案,要求写一个答复意见,看了无效请求人写的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意见陈述,原文如下:
“⑤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意见陈述
1.权利要求1、2、3、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注:名称用XX代替),“其特征在于:YY(注:技术特征部分用YY代替)。”但是,该种技术已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附件1、附件2及其他资料)。所以,不具备新颖性。同时,该技术通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种产品的常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同样理由,上述权利要求2、3、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权利要求5是显而易见的公知技术,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上述文字,除了括号里面的注释以外,完全跟陈述意见相同,连标点符号都一样。无效请求可以这样搞吗?这钱也赚得太容易了吧?!而且,可以确定的,那是无效请求人委托公司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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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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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一蛇  注册会员 | 2008-12-20 00:58:10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无效就是打新颖性和创造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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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以散之  注册会员 | 2008-12-20 01:04:43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一龙一蛇 wrote:
无效就是打新颖性和创造性嘛
我的意思是至少也应该依据对比文件论述一下为什么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吧?
cs0382003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0 06:57:54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恩,对的。
附件1、附件2及其他资料,那个文件作为本专利判定新颖性的对比文件,没有阐述清楚,口审时审查员会让请求人对这些具体陈述的,估计请求人会重新递交一份请求书了。
等待这风以散之的口审结果了。。
风以散之  注册会员 | 2008-12-21 04:29:30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_^,管理员还是把这个贴转到“专利论坛”来了,发这个贴的目的是想表达现在有些代理人没有一点职业道德,而不是表达怎么撰写无效请求,所以才放在“职场”那个版。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12-22 17:07:56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服了,这样无良写无效的宣告请求的意见啊。
或者是委托人没有想好怎么无效,先委托个公司写了无效请求吓唬一下你们公司,
或者是委托人没有提供出正确的对比文件,
或者就是被委托方实在没有能力,例如委托的是民事诉讼的事务所,而非知识产权事务所,
或者就是被委托方黑着良心赚钱。
elecass  中级会员 | 2008-12-23 01:31:25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已经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了。

只不过多数打不赢,不过口审结束前也还有机会能陈述清楚。
tina1970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2-23 16:21:44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无效是有策略的,何况一个月之内还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口审的时候还可以补充公知常识证据,不能仅仅看一个无效请求,也许他有证据有理由但故意不说呢?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8-12-23 16:34:22

Re:可以这样做无效吗?

楼上的说的对,哈哈人家提个无效主要是先拿到复审的受通来阻止地方法院的侵权诉讼。这个比较着急的一般都草草写分东西交了。
真正的无效理由再有足够的时间慢慢找啦,也不想继续认真做了也很正常(产品换代了/卖完了/没啥损失)
还有就是自己无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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