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文(62):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疑问:诉讼时效起算日,前半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与后半句“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有矛盾,时间范围上有包含关系,如何理解?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授权前得知的,授权日为起算日,授权后得知的,得知日为起算日,但似乎又不妥,以此来推,知道的越早,诉讼时间就越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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