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权利要求写法请教

2008-12-1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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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在所述A上设有至少一个B,在所述A上且在所述B的一侧设有C,或/和在所述A上且在两个所述B之间设有C。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C与所述A直接相连。
权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在所述C与所述A之间填充有物质D。

写完后发现权利中的这两句话“在所述A上且在所述B的一侧”、“在所述A上且在两个所述B之间”比较啰嗦。因此想修改为如下形式:

权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在所述A上设有至少一个B,在所述B的一侧设有C,或/和在两个所述B之间设有C。
权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C与所述A直接相连。
权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在所述C与所述A之间填充有物质D。

但是这样修改后,有感觉没有给出A和C之间的关系,此时权2和权3的描述感觉有些突然。

请问上述两种方式哪个较好?第一种方式是更清楚了,还是更啰嗦了?第二种方式是不是就默认了C也设在A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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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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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以散之  注册会员 | 2008-12-12 16:12:45

Re:权利要求写法请教

权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在所述A上设有至少一个B,在所述B的一侧设有C,或/和在两个所述B之间设有C。
==================
这样写不好,前面说“至少一个B”,又在后面说“在两个所述B之间”,前面存在“一个B”的情况,后面不一定就有“两个所述B”。
哈哈,怎么说了感觉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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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zhao  新手上路 | 2008-12-12 17:17:30

Re:权利要求写法请教

这确实是个问题,但当时没注意到,谢谢!

关于第二种写法,是不是就默认了C也设在A上呢?
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8-12-12 17:32:44

Re:权利要求写法请教

因为不知道背景技术,在不考虑3性的情况下
建议将权1拆成2个权利要求
权1、一种产品,其特征在于:包括A,在所述A上设有至少一个B,在所述A上且在所述B的一侧设有C。
权2、如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其特征在于,在所述A上设有至少两个B,所述C设在B之间且在A上。

因为如果C设在B之间必定也设在B的一侧,所以,权1其实已经包括了权2部分了。而权2可以理解为是权1的进一步限定。

个人愚见
young99328  中级会员 | 2008-12-12 18:41:33

Re:权利要求写法请教

首先,你写的好多,看的大家都会头疼的。

    两种方式哪个较好?
    第二种比较好,范围大。

    第一种方式是更清楚了,还是更啰嗦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想要说清楚技术方案,那么必然得要啰嗦,所以清楚和啰嗦不是矛盾的。
    但是就您提的问题而言,第一种和第二种处理方式我认为是清楚的,只是保护范围的不一致而已。
    另外,虽然我们专利代理人非常强调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但是请千万记住专利法的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许一个权利要求的范围看起来很大,但是在结合说明书所述及的发明实质之后,会发现其实质保护范围并不是权利要求想象的那么大,主要还是看发明本身,我们专利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将发明实质写入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中不会出现一些在实质上缩小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我认为就可以了。

    第二种方式是不是就默认了C也设在A上?
    就字面意思而言,并看不出C也设在A上。但是,如果说明书中提及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的前提,或者是这种产品的必要连接,那么就都是在权利要求中出现或者不出现,应该是一样的

    最后,现在的代理机构很多在狠命地强调权利要求的撰写,我本人认为权利要求的撰写是很重要,但是最终专利的实用程度还要考虑到以下的方面:
    (1)市场上是怎么使用的;市场才是最终专利的用途,所以不能仅仅坐在写字楼里空想,还需要深入企业或者与企业进行深入的交流,在这一方面,中国的代理所99%以上应该没有达到这个要求;
    (2)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光要考虑权利要求,还要考虑说明书和附图,也还得考虑发明的最本质最实质的东西;这个大家都想到了吗?
    (3)撰写权利要求,还需要从整个专利的战略来考虑,包括最终的诉讼和维权,要从专利申请的目的来确定专利的写法,如果是一个不太重要的技术,企业申请的过程中没有想要获得权利,只是想申请公开以防止其他人申请或者只是起到一个恐吓竞争对手的作用,那么还需要写的那么精准吗?现在的代理所大都一直在说,要严格要求专利文件质量,其实,专利绝对不仅仅是一般人理解的  申请,授权,诉讼。其最终的落脚点应该是市场。

    以上仅是本人的一些想法,并没有说的全面和完善,如果有不同意见的博友,还望不吝赐教。
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8-12-12 19:25:39

Re:权利要求写法请教

同意young99328的主要观点
确实权利要求书并不能脱离了说明书来看。往往权利要求写的看起来很大,但是并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话,是没有实际效果的。同样的,或者用说明书去解释权利要求的话,会发现实质的保护范围很小。
所以必须要有足够多的证据来支持和证明你的观点,也就是你所划定的保护范围。

不过说到“还需要深入企业或者与企业进行深入的交流”就有点理想主义了。要深入交流,那花的成本(例如时间)和所获得的效益是不成正比的。比较实际的是,这个工作应该由企业来完成。例如企业的专利部,由他们提供比较完善的技术交底书。其中包含了足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社会是分工的,代理人不可能什么都做。除非是特殊情况,例如核心产品的核心技术,需要代理人帮忙。那需要另外支付咨询费用。否则,就国内这点可怜的代理费,不可能做到你说的那样的。从社会分工和整体效率上来看,也不划算。但是实际情况是,一个想负责的代理人,要想写出你所描述的那样的申请文件出来的话,相当于一个人做了N个人应该做的工作。那会把自己累死不说,也超出了代理人的能力范围。例如,权利要求中考虑市场。代理人怎么可能很好的了解发明的潜在市场呢。所以说,代理人应该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在可能的情况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的为发明人提供帮助。但是以提示和建议为主。而不能把所有的事情都包在身上,代理人不是救世主,也做不了救世主。
个人愚见,不求相同,但求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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