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2008-12-9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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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遥控器为例说明问题,没有找到更恰当的例子,

现有的遥控器可分两种类型:
I型,必须和电子设备(实质是和电子设备中的G配合)共同使用,且存在A问题。
II型,可以单独使用(实质是把电子设备中的G移到了遥控器中),也存在A问题。

发明人为了解决A问题,技术方案有2种,特定技术特征是在遥控器中增加a单元,且将a单元和G相关联。
对于I型遥控器:
技术方案一:遥控器增加a单元,同时电子设备接口电路有特征b,A问题解决(存在小问题,可以推广);
技术方案二:遥控器增加a单元和c单元,同时电子设备接口电路有特征d,A问题解决(不存在小问题,多了c单元的成本);

对于II型遥控器:
技术方案一:遥控器增加a单元,(因为II型遥控器是一体,不需要接口),A问题解决(存在小问题,可以推广);
技术方案二:遥控器增加a单元和c单元,A问题解决(不存在小问题,多了c单元的成本);

我写的权利要求一(鉴于电子设备要解决A问题必须使用发明的I型遥控器,放弃了对电子设备的保护):
1.一种遥控器,包括发射单元,其特征是还包括a单元,且将a单元和G相关联。
2.根据权1所述遥控器,其特征是还包括c单元

问题:对于I型遥控器,特定技术特征“还包括a单元,且将a单元和G相关联”能得到支持?因为“部分结构”在电子设备中,不是遥控器的结构。

我写的权利要求二(认为有必要保护电子设备):
1.一种遥控器,包括发射单元,其特征是还包括a单元,且将a单元和G相关联。
2.根据权1所述遥控器,其特征是还包括c单元
3.一种和权1相应的电子设备。
4.根据权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是接口b。
5.根据权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是接口d。

问题:权3和权1有单一性?因为权3只和权1的部分遥控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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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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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jia8  注册会员 | 2008-12-9 22:03:45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II型,可以单独使用(实质是把电子设备中的G移到了遥控器中),也存在A问题。
这里以遥控器为例不是很恰当,没有遥控对象了,实际发明的东西不存在这个问题,没找到更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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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nz  游客 | 2008-12-9 23:04:52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第一类型:(放弃对电子设备的保护)
1.一种遥控器,该遥控器系用於遥控一电子设备,该遥控器特徵在於包括一a单元,所述a单元与设於该电子设备上之一G相关连。
2.依据权1所述之遥控器,其特徵在於该遥控器还包括一c单元。

这部份很难讲,毕竟你的G是位於电子设备上,妄图完全舍弃电子设备的叙述是很难的,这样会让G无立足之地,亦即G是处於何种地位呢?易有过大、不明确、无法实施的问题。

故将电子设备拉到前言,前言之後再用其特徵在於,藉以区分。如此再侵权比对时,此处可被认为在说铭遥控器之用途而已。毕竟不可能有遥控器跟电子设备榜死的产品吧!如此遥控器再也不是遥控器了。所以可以适度站在侵权比对的角色来思考,会让问题更清楚。

第二类型:(对电子设备保护)
1.一种遥控器,该遥控器系用於遥控一电子设备,该遥控器特徵在於包括一a单元,所述a单元与设於该电子设备上之一G相关连。
2.依据权1所述之遥控器,其特徵在於该遥控器还包括一c单元。
3.一种电子设备,系受一遥控器控制,该电子设备特徵在於包括一G,该G与设於遥控器上之一a单元相关连。
4.依据权3所述之电子设备,其特徵在於该电子设备还包括一接口b。
5.依据权3所述之电子设备,其特徵在於该电子设备还包括一接口d。

至少用G及c将1、3两个独权关联起来,以符合单一性。当然啦,你原於独权3仅用电子设备与独权1作单一性的关联,未尝一定会不被接受,但感觉风险仍高,毕竟技术特徵没揭露出来。

以上是个人随笔意见,因不清处楼主完整的问题,故仅供参考喔
taojia8  注册会员 | 2008-12-9 23:33:26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esnz 分析的很好,但是漏掉了一个关键,还有一种遥控器“II型遥控器,可以单独使用(实质是把电子设备中的G移到了遥控器中),也存在A问题。”这种遥控器没有得到保护,该遥控器特徵在於包括一a单元,所述a单元与G相关连(此时G是遥控器的一部分)。----这里用遥控器举例不是很恰当,但遇到的问题就是这样。
taojia8  注册会员 | 2008-12-9 23:49:48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这样是否可行:
1.一种遥控器,包括发射单元,该遥控器特徵在於包括一a单元,所述a单元与G相关连。
2.依据权1所述之遥控器,其特徵在於该遥控器还包括一c单元。
3.根据权1或2所述遥控器,其特征在于G在受遥控电子设备内。
4.根据权1或2所述遥控器,其特征在于G在受遥控器内。

问题的关键是:G可能在受遥控电子设备中,也可能在遥控器中;那么权1 --“一种遥控器,包括一a单元,所述a单元与G相关连。”会有不明确、无法实施的问题??因为G可能不是遥控器的一部分。
esnz  游客 | 2008-12-10 00:57:17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其实这问题是这样的,即是想包罗太大的范围,以致很难写出妥适的范围去含括G设于遥控器以及电子设备上的共同上位限定,比较好的方式应该是遥控器仅含a单元以及更含G时,分别写为两个独权,若不如此,要抓出共通上位限定,实不易。

楼主所举上述独权之例,即是如汝原所述之方式差不多,至于会否有过大、不明确、无法实施等问题,坦白讲,通常是必须同时参照实际的技术内容与比对文件方能判断,因为上述独权的组件过少,信息亦不足。若真以如此少的组件来写,比对上,恐易会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问题。

当然啦,就我所了解的撰述语法,这样独权与附权之限定与依附关系,当应不会有问题。
而问题是在于实际技术描述时,能否达到可实施之必要构件的揭露,若可及无问题;反之,则需注意。

所以呢,似乎也只能提供您意见到这里啰!
taojia8  注册会员 | 2008-12-10 01:42:58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谢谢esnz的分析!
botman1234  认证会员 | 2008-12-10 16:54:08

Re:搞得我有点晕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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