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代考试从06年起,改变了分专业考试的模式。那年的考试,“加宽”成为至今议论的话题。如果说为了体现评卷的公平、公正,采用客观评判无可厚非!但06考是对主观考试采用客观评判的一种遗憾的结果。关键是:决定切分线的那个点能否经得起推敲!06年的加宽是经不起推敲的。
专代考试的卷三考的什么?不能单纯认为是实务、也不能单纯认为是问答,而是实务考试。应该针对试卷的题干,做出正确、合法的回答。此时,决定考试结果的那个客观评判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客观评判的标准应该是由若干评判要素构成的。哪些要素应该体现在客观评判标准中呢?应该是“专利性”的内容,比如,在今年卷子中,26.3的支持;22的新、创;20.1的清楚等专利点。根据以上各位的信息以及我手头掌握的情况,我很疑惑,今年考核委似乎把“分案”纳入了客观评判标准中?
我参加了02年专代考试,尽管每年大纲中都有关于分案的内容,但至今为止的考试中,没有过分案的考核因素。我认为,今年的题目中,分案也不是考核因素!
卷子中除了被审查意见提供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发明构思“低油”外,还有能保持完整的“离心脱油”、避免沾粘的“组合物”。其中“离心脱油”与原权利要求的主题有关联性,在克服审查意见的修改中,自然是首选的修改内容。哪么“组合物”怎么安排呢?是分案?还是从属?
第一,我们看指南关于分案的规定:二部六章3节;第二,我们再看细则51.3的规定;第三,我们客观地认识一下,作为考试,是考专利性的内容?还是考非专利性的内容?
在这张卷子中,组合物分案是非专利性内容。这次考试,是针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修改,目的是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要考核的就应当是专利要素。如果,题目中“组合物”存在“二部六章3节”中的第1、3种情况,此时,将组合物分案才是重要的考点。因此,本次考试中,出现在卷子里的“组合物”并非是本案的专利点;自然就不应当是考核点。
假如我的疑惑(分案纳入客观评判标准中) 不幸言中;假如考核委仅仅是为了填补“一直以来未出现分案考核点”的空白,而将“分案”出现在范文中,我将更加疑惑!
最后,开个玩笑啊,呵呵!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分案问题是:能分案的要分!不能分案的,拆下“装置”也要分。总得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嘛。当然,本人绝不希望专利代理考试成为分案竞赛,而是应当客观地决定分案与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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