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卷三加宽,当时由于没有修改审查指南所以是允许这样修改的,06新的审查指南规定了标题的这一条。按照新的审查指南规定,06年卷三加宽就不可以这样修改了。
想问问各位高手,今年卷三答案的这种修改方式能允许这样修改吗?如果允许这与06卷三“加宽”修改又有何区别(06年修改方式好象也在原有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区别特征“加宽”)。又如何理解“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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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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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t  新手上路 | 2008-12-4 20:56:50

re

不是一回事吧,现在是审查员针对你的权利要求说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你当然可以针对审查意见来修改权利要求,即便你改的面目全非,只要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就行吧(当然,改成没有单一性的其它主题显然不行)。
现在好像是不允许你在审查意见之外增加独权,这样不利于节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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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wang789  注册会员 | 2008-12-4 21:04:55

re

06年也是对权利要求1说没有新颖性/创造性的

还有又如何理解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新的技术方案,他们是不是等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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