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遇到一个案子,独权1,一种塑料组合物,含有物质A、B、C。另一独权,一种塑料,所述塑料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组合物经混合、挤出得到该塑料。我当时觉得这个塑料属于产品主题,却用了方法技术特征(混合、挤出)来定义,感觉不妥。物质A、B、C假设经过挤出,发生了化学反应,只有物质A能检测出来了,但是区别技术特征是B、C,而B、C带来的是性能的提高,比如发明人说,B增加了相容性,因此塑料的力学性能提高了,但是在形成的塑料中不能检测出B,那么这个塑料的产品权利要求应该怎么写?我目前能想到的是:一种塑料,所述塑料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料组合物经混合、挤出得到该塑料,所述塑料含有A。至少这样的权利要求中含有一些产品技术特征,如物质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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