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是遇到很多的方法发明,导致产品的性能提高,但是为什么产品的性能提高了,对产品到底带来了什么样的区别技术特征,发明人说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先写一个方法的独权,再写方法限定产品的独权,例如,一种物质A的制备方法,包括步骤C、D。一种物质A,其特征在于,所述物质A由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所述植被方法包括步骤C、D。这样的产品独权,完全用方法来限定有什么意义?假设很久以后我才发现了这个方法给产品带来的区别技术特征。我去告别人侵权的时候,一定要把侵权产品与我的产品权利要求对应起来,我举证人家的产品有我曾经没写进去的区别技术特征?还是证明这个区别技术特征使产品是新产品,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怎样的实务操作更容易操作?请各位大侠指点迷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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