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fghijklnm wrote:
考察的重點在於體現客觀卷不能考察的對法條依據的準確理解和推理過程的正確步驟!
不是權利要求選擇題呀!不會以為權利要求正確意見陳述就自動高分吧?
單拿個權利要求書問怎麼才70分怎麼知道呢?權利要求全中審查意見空而無物差不多就是這分數呀。
很多人自以為實務作了多多少少經驗,可惜實務中只要權利要求確實符合要求意見陳述書再混亂大家還是發授權通知的。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代理人見得多了。
BTW,和abcdefghijklmn不是一人,只是這樣的號確實比較方便……
考察的重點在於體現客觀卷不能考察的對法條依據的準確理解和推理過程的正確步驟!
————根据对法的理解和准确推理,获得准确的权利要求,从而形成论述阶段的坚实基础,这应该是最难的东西,不是吗?
————所谓法条其实涉及的也就发22条和33条等很少的几个法条,其中新颖性,创造性的论述也已经是套路化的格式,那么法的理解以及所谓并不复杂推理过程,在论述阶段并未必是难事!
————论述过程中,有实质性的证据,都应该来自于提供的原申请当中:最接近对比文件,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等。根据格式套路来,又怎么可能“空而无物”呢?而且这样的一个三段论,就是一个严谨的推理过程,并不复杂。
----当然还有根据审查员的意见,针对性陈述,这部分可能因人而异。但审查员的意见也基本就集中在新颖性、创造性、是否支持几个基本法条上,从论述推理上并没有太多的难度。
————关于判卷老师,个人觉得仍然还是以踩分点判卷的方式为最大可能,短短时间,如果通读答案,才可能对考生对法的理解以及对推理能力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但是,通读答案,这显然要耗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了!
呵呵,本人为5次考试,撰写不通过者,上述看法诚为请教,请指点迷津,多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