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主观恶意较大,对酌定额是有影响的。
现就有一案例,
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维持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知识产权局处理期间,被诉人提过二次无效;
行政决定生效后,权利人提起单纯的赔偿诉讼;
一审判决依此认定被告提出无效请求是拒不承认错误,侵权主观恶意较大,并认为提出无效和行政诉讼是侵权行为的继续,判被告负担专利权人在无效及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高额律师费,因认定被告主观恶意较大,酌赔数额远超出侵权商品的总价。
该案正准备报经典案例。
我也是非常配服该院的开拓性思维,所以拿出来请教一下。
此案二审期间,经过被告第二次无效请求,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但决定还未生效。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