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关系?

通知书中独立权利要求依据二十六条四款被评,即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了说明书中陈述的某些限定性技术特征。没有这些限定性的技术特征,则不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概括了一个较宽的范围,因此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于以上问题,感觉审查员说得也有道理,因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合理地推测那些限定条件之外的情况,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但感觉这又好像是个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因为那些限定性的条件是解决审查员所认为的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但哪个条款对这种情况更加合适呢?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

另外,通过阅读说明书发现本发明还能解决另外一个技术问题,而这个技术问题则不必需要上述的那些限定性的技术特征。我是否可以以该另一个技术问题出发,论证现在的权利要求限定的特征下的各种替代方式,能够解决该另一个技术问题,即无论与否满足上述的那些限定性的技术特征,也能解决该另一技术问题来争辩该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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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ip  注册会员 | 2008-11-29 08:11:39

Re:请教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关系?

很明显审查员引错了条款,事实和理由完全不符,法26.4和细则21.2含义完全不同,怎么能混淆到一起?
如果较真的话,可以直接争辩审查员引用的法条,只陈述支持的问题,不理会技术方案能否实现本发明的目的。但站在为申请人节约程序的角度来说,还是应该正面回答审查员的真实意图。可以先就支持问题进行明确,在按照你最后一段的争辩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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