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中的三条独立权利要求第一条进行修改,第二条进行分案,第三条删掉。分别说明如下:
1: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以真空条件下离心脱油为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设备应该分案的理由如下:与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匹配的设备特征包括:抽真空机、油炸装置、离心脱油装置、三者之间密封连接、油炸装置进料口设置有闸阀,离心脱油装置的出料口处还设置有闸阀,所述油炸装置进料口的闸阀和离心脱油装置出料口的闸阀一起关闭后能使抽真空机、油炸装置、离心脱油装置三者之间形成封闭空间。而:背景技术中的对比文件1里面的设备特征为:抽真空机、油炸装置、离心脱油装置、三者之间密封连接、油炸装置进料口设置有闸阀,油炸装置的出料口处还设置有闸阀,所述油炸装置进料口的闸阀和油炸装置出料口的闸阀一起关闭后能使抽真空机、油炸装置二者之间形成封闭空间。和对比文件1的现有设备相比较,其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出料口处的闸阀设置的位置不同,对比文件中,出料口闸阀是设置于油炸装置的出料口处,而本申请中,出料口闸阀的位置设置于离心脱油装置的出料口处,在本申请中,出料口闸阀的作用是为了使出料口与抽真空机之间的区域内部能够在闸阀关闭后形成封闭的空间,在对比文件1中出料口闸阀所起的作用同样是为了使出料口与抽真空机之间的区域内部能够形成封闭的空间,因此对比文件1中设置在油炸装置出料口处的闸阀给出了将闸阀使用到本申请中离心脱油装置的出料口处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对比文件1进而想到将闸阀设置到离心脱油装置出料口处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与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相匹配的设备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根据合案申请的原则,必须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述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是本申请中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所在的技术特征;但由于本申请中与修改后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相应的设备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故两者之间不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故不能作为合案申请。
3:可将本申请中离心脱油装置偏心设置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从而使得设备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同时也可以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但是需要分案申请。
4:关于薯条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不具有创造性,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将其删去。
5:原申请中,权利要求中的“油炸食品,尤其是薯条”的叙述能够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
理由为:1:首先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地方主要是在于对油炸食品进行处理的过程,而不是在于食品类型的选择,故本申请中的对油炸食品进行处理的技术方案对于食品类型的选择没有要求,有益效果是由于处理方法不同而带来的而不是由于食品类型不同而带来的,所以对于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通过本申请中对于薯条处理方法的叙述能够想到其方法也可以适用于其它的油炸食品,故实施例仅仅列举了薯条作为实施例已经足以支撑权利要求中油炸食品的概括;2:说明书内容并不仅仅包括实施例,还包括发明内容的部分,而在本申请中发明内容部分也有原话明确说明本方法还可以适用于其它的油炸食品并列举了数个具体名称,故权利要求中油炸食品的概念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6:添加剂不适宜于分案,理由如下:首先,指南要求: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应该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修改不得超范围。本申请中关于添加剂的部分,仅仅是叙述了一个配方,说明了本添加剂是含有那三中物质的添加剂,并公布了三种物质各自的比例,此比例仅仅是一个范围的概括,如果将添加剂分案申请,则其独立权利要求有两种写法,一种是仅仅叙述包含有这三种物质的添加剂,第二种写法是,不仅仅叙述含有这三正添加剂,还叙述了其各自的比例范围。其中第一种写法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说明书中是明确叙述了本添加剂配方的成分和各自的比例范围,意思是必须是本比例范围内的配方组成才能达到本效果,故独立权利要求中如果不叙述物质的比例范围则造成其保护范围过大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种写法也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第二种写法中,独立权利要求中对于物质配方比例的叙述是一个范围,而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独立权利要求中含有数值范围的情况,实施例中至少应该举出两个接近范围两端的具体数据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比较大时,还应当至少举出一个中间范围的实施例,故第二种写法在不修改原说明书的情况下,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是如果采用第二种写法并同时修改说明书,在修改后的说明书中增加两个具体数值的实施例,这种修改方式是属于超范围的修改方式,因为原申请中,通篇申请文件中均只叙述了其配方的比例的数值范围,将其修改为具体的数值,则这种修改得不到原说明书的支持。属于修改超范围的情况。所以添加剂不适宜分案,可将其作为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叙述本方法中使用的油是包含有上述添加剂的油,从而对方法作进一步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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