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检索到我司的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与竞争对手的实用新型专利内容相同。专利申请时间是我司在先,竞争对手公司在后。
我给公司领导的建议是由国家专利局出具一份检索报告,确定我司专利的稳定性后,无效对方的专利。确定对方是否投产,产值多大,销售地是否有在我省后再决定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领导看后认为:不需要国家专利局出具检索报告,直接无效对方专利,假如对方反咬一口,那就说明我司的专利含金量不足,无效就无效,我司的专利数量很充足。
不知道,在此次纠纷中我给的建议是否正确,有哪些需要修改的?接下去该如何做呢?各位大虾意见如何?
另,个人觉得公司做这决定貌似花了大价钱又得不到虾米好处,对竞争对手而言,没有经济上的损失,荣誉上也基本没啥子损失(无效对方专利貌似只有两方当事人在参与,不声不响的)。
还有,想了解下做无效纠纷的代理费大概是多少呢?业内做这块做得比较好的有那些事务所?
:)新手上路,写得有点乱,希望大虾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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