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提请人大审议的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没有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而是放在了专利法实施条例修改稿中.个人认为,对以上三种专利的定义乃是专利能否授权的实体性要件之一,也是专利无效的理由之一,对于这样重要的实体性规定,理应放在法律中进行规定,而作为行政法规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条例)中应主要规定程序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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