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讨论

2008-11-22 00:36
18982
一专利,发明目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A、B、C,独权只记载了解决问题A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记载解决问题B、C的技术特征(实际上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技术特征记载在从权中),那么能不能认为由于独权缺少解决B、C的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请求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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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宇轩昂  注册会员 | 2008-11-22 05:03:32

Re: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讨论

如果被人提出无效,理由不会是“由于独权缺少解决B、C的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只要解决A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已经组成了一个完成的方案,并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可以左右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相反,如果把解决B,C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写到了独权中,很显然是将独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了,对申请人很不利的。

如果备无效,只可能是如下的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8)修改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9)属于重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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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8-11-22 08:13:54

Re: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讨论

那能不能把独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A不记载在发明目的中,而是直接写入具体实施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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