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2 wrote: 超范围了, 属指南明令禁止的四不准之第一条 指南P238(1)
junwang789 wrote: 必要技术特征是根据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确定的。 原权利要求书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解决“降油脂”的技术问题。\"油炸过程中在真空条件下进行”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这点是肯定的。但这个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了。 然后说明书又描述了另外一个技术问题:“马铃薯易碎”,其必要技术特征“真空离心处理”。说明书并没有说明解决“马铃薯易碎”的技术问题“真空油炸处理”也是其必要技术特征。 这样为了申请人的利益在修改权利要求时,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能是“马铃薯易碎”。然后再用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来解决“降油脂”和“马铃薯易碎”结合的技术问题。 还有几天分数就要出来了,让我们一起耐心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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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wang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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