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区别技术特征的撰写问题

2008-11-20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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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内容如何确定?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必须的技术特征,而必要技术特征为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我的理解是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须的技术特征都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独立要求的特征部分记载区别技术特征。但刚撰写的一个案子,我们老板说只要特征部分有区别于已有技术的最主要的必要技术特征就可以了,其他的必要特征可以写在附属项中,通过独立权利要求不一定要能够实施发明,只要通过整个权利要求能实现发明就可以了,补充一点我们的发明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而去掉的这个区别技术特征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
请问是我的理解有误,还是老板说的有错,或者是实务中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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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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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apple  中级会员 | 2008-11-20 19:45:09

Re: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区别技术特征的撰写问题

个人认为你老板是错的,每个权利要求都是个独立的技术方案,都要清楚完整,能实现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你的目的,目的决定权利要求的特征啊.这样的老板可怕噢,他通过代理人考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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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8-11-20 19:47:30

Re: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区别技术特征的撰写问题

1、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理解: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须的技术特征。因此需要首先判断去掉的是否是必要的技术特征(是否还能实现发明目的)。
2、楼主理解正确,必要技术特征需写入独权。
3、boss的操作方式属于实务中的操作,通常基于下述原因:
a,范围写大了(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在OA时根据审查员意见修改,而写小了只能是客户吃亏
b,平衡客户的要求
c,其分析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你的结论不同(对技术理解的分歧)
d,其他。。
jlwycx  注册会员 | 2008-11-20 22:20:52

Re: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区别技术特征的撰写问题

楼上是资深人士吧,我boss也有一二十年的经验了,但我觉得明知道是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区别特征,还要放在附属项中,如果被OA了不是还要花时间修改,是否会影响到权利人拿到证书的时间呢?还是这种情况也可能通过审查?那审查委员真是太不负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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