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型设备包括A、B、C、D四个部分,假如其发明要点在A部分,但是B、C、D部分中也有其部件的改进,那么该怎样撰写权利要求??如
写法一
1、一种……,包括A,其特征是:……
2、根据权1所述的……,其特征是:还包括B,……
3、根据权1或2所述的……,其特征是:还包括C,……
4、根据权3所述的……,其特征是:还包括D,……
写法二:
1、一种……,包括A、B、C、D,其特征是:A……
2、根据权1所述的……,其特征是:B……
3、根据权1或2所述的……,其特征是:C……
4、根据权3所述的……,其特征是:D……
以上两种写法哪种好呢?听过吴观乐老师的课,他说独权的前序只写发明创造的必要技术特征(A部分),但是我的疑惑是,作为从属的改进(B、C、D中的部件)是否也可写入独权中??
我在撰写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大型设备中(在大型设备比较明显),在比较小的机构或设备中也同样存在。在此恳请高人指点~小弟感激不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