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看法:
1.Dividional application是回应审查员认为申请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发明而发出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所致. 审查员的工作绩效是与审查件数相关,故将一复杂申请拆成几件有利. Dividional application 一般都是被动的,想不出主动的情形. Dividional application 说明书与原案(parent application)一样,享有原案的申请日.
2. Continuation 是因为原案被部分或全部驳回,代理人/申请人想通过一个新申请(continuation)继续审查过程,这样经常会最终得到保护范围更宽的权利要求. Continuation 说明书与原案一样,享有原案的申请日.
3. Continuation in part 申请的主要原因不是由于在原专利申请中发明内容公开得不够充分, 而是因为申请原案一段时间后原发明有了新的改进或市场出现了新的变化,需要把这部分内容加进去. 故continuation in part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新加的部分只能享有递交continuation in part 申请的申请日.
4. 楼主的问题提的很好, 记的当年考美国代理人的老师说过, 掌握了continuation, continuation in part 等概念, 就掌握了美国专利的特点.
有关详细内容可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tinuing_patent_applic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