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注意,兩中色彩的替換為我每天的更新〉〉〉,并且由於知識太淺\,紕漏可能會百出,還望大家多多指正大家久等了。shaali刚来报道。请大家多多关注啦!!
不好意思 。昨天刚刚赶回来,回来 就有一 大顿的工作。我只能慢慢的吐泡泡了。
Ip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知识产权
ipChina: 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
11/13:知识産産权课程培训
11/14:主题峰会,更多关注的是“开源”的一种思维模式与软件专利化趋势的影响以及软件知识産权保护的问题。
11/13:
欧洲知识産权最新趋势(VOSSIUS&PARTNER)
-------由法思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axel stellbrikn做详细报道
陈乐先生辅助
主讲人咨询:
阿克塞尔先生:为跨国工艺技术公司,尤其是机械制造,医药和生物技术,纳米技术领域的工艺技术公司提供咨询和服务。
阿克塞尔先生经常在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代表客户受理异议程序和侵权程序。曾在德国和欧洲专利局赢得过许多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陈乐先生: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应用科技大学电子工程专业。2007年3月开始在法思博专利律师事务所任职专利工程师主要为电信,软件和信息工程领域的国际领先企业处理发明和专利事务,工作语言为德文,英文和中文。
内容咨询:
1) 首先Axel先生给我们做了VOSSIUS&PARTNER的相关介绍.
其分布在慕尼黑、柏林和瑞士。大约有80位律师,工程师和科学家联合起来有200位,其覆盖了几乎各个技术领域和几乎知识产权界的各个法律领域。
2) 接下来,axel就欧洲以及德国的知识产权机构作了详细的介绍。
a:6个欧洲专利机构
b:其他的专利机构:德国的专利和商标局(DPMA)以及WIPO(世界知识产权局)
下来针对德国联邦专利法庭作了详细的介绍:
德国联邦专利法庭位于慕尼黑,主要负责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实用新型无效诉讼(nullity actions against trademarks,designs,patents and utlity models)
上诉GPTO决定(appeal against decisions of the GPTO)
具有技术界和法律界的专家进行判定( technically and /or legally qualified judges)
但是他对于侵权行为不能管辖(NO COMPETENCE FOR INFRINGEMENT)
德国联邦专利法庭的组成:13个技术上诉委员会、1个实用新型案件上诉委员会、4个无效委员会、1个司法上诉委员会、1个植物种类案件上诉委员会、9个商标案件上诉委员会。
可以负责侵权行为的法庭分布在德国的汉堡、柏林等地。
还提供了一些可以选择的知识产权法庭,如在hamburg、munich,还有其他两处。
接下来介绍了德国联邦高级法庭,其是①德国最高的民事法庭②负责知识产权授予过程中的最后的司法审判程序以及异议程序③负责侵权诉讼中的最后审判
3) 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大体分为三种,分别为各个国家专利申请、欧洲专利申请、以及国际专利申请(后续会有图档说明及进一步的文字说明)
欧洲专利申请的优点有:
①在各个专利局进行单项申请 ,减少管理并且节省金钱
②单个的审查程序,节省时间,节省金钱
③三种官方语言(德文、英文和法文),节省金钱
接下来用一些表格图来对每年的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以及检索报告作了一些清晰说明,有关ICT工业的申请量主要来源于日本和亚洲,从2005年,到2007年。来自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量成了2倍的增长。
现行欧洲专利公约已被EPC2000所取代,其主要的改变在于:
申请语言、新颖性、新颖性(医药使用)、保护范围、缔约国的制定(Designation of Contracting Sates)、申请日、优先权利要求、文件审查、限制&无效?(limitation+revocation proc.)、大型委员会的上诉评审
(review by enlarged b. of appeal)、.进一步诉讼
接下来对于上述11处的改变做了详细的介绍:
申请语言
新法条14(2):
欧洲专利申请应当以任何一种官方语言去提交,如果是以其他的语言提交。则要翻译成官方语言。(不懂)
新规则6(1)
在新法条14(2)下的翻译文本应该在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两个月内提交。
(实际申请人具有至少4个月的时间,联合新规则56条)
可专利性的发明
新法条52(1)
在欧洲专利中,任何发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可以被授予权利
法条25(2):没有变化
不可以当作发明的有:“发现、科学原理,商业机密,以及计算机程序”
新颖性 (重点提出了一个在后申请)
现行法条54(4)
法条54(3)到目前只指定在缔约国的在后申请,也可以被指定在已经公开的早期申请((什么意思,不明白)
EPC2000:
现行法条54(4)已经被删除
新法条54(5):
(不明白这个意思)
产品专利可以第二次或者更进一步的医药使用变得可能。
保护范围
新“ 法条69的草案解释法条2等同解释”
“为了确定欧洲专利所授予的保护范围,任何元件,只要等同于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元件都会被当作保护的范围”
限制与无效
新法条105A(1)
在所有人的请求下,欧洲专利可以被取消或者被权利要求的修改所限定
----审查分案审查 (新法规91)
没有陈述的必要(新法规92)
大型委员会的上诉评审
新法条112a(1)
“任何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服上诉委员会决定的都可以申请到大型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新法条112a(2): 评审理由
申诉委员会的不适当行为
1) 违反法条113基本规定的
2) 某种犯罪行为对所作的决定产生了影响的
3) 在申诉程序中出现几处程序缺陷的
不确定理由而请求评审是不允许的。
EPO之前的发明过程中的证据样本(第二次思考)
解决问题的方法
长期需求
终止时间
先前失败的目的
实际技术发展
开拓型发明
发展重要步骤
科学检索
技术进步(幸运罢工(LUCKYSTRIKE)、减少费用、简化解决方法、开拓性技术的新途径)
社会进步,偏见、商业成功、许可证、专家赞同、多种发明、但是
问题解决方法发展和应用在欧洲专利局
1、 最相关的现有技术有哪些?
2、 哪些技术特征区别了权利要求界定的主题以区别于现有技术?
3、 通过且仅仅这些特征解决了什么样的目标问题?
4、 这些解决问题的特征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是否是明显易见的,以及为什么明显?
技术特征只要考虑
作为商业研究方法,收集和评估的数据,不能有效传达商业研究方法的技术特征,如果这些步骤不利于技术问题的解决
仅能服务于技术目的或者解决技术问题不能充分的避免排除在法条52(2)和(3)EPC”(T304/04)
问题解决方法发展和应用在欧洲专利局
技术问题优美又被解决,通过整个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EPC2000对于创造性的审查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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