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法62条的疑惑?

2008-11-15 21:33
20692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都是专利权授予前,但一个是专利权授予前,一个是专利权授予之日前,是否表明了专利权授予的不同,所以才有起算日期的不同。

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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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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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wa  中级会员 | 2008-11-17 20:53:25

Re:法62条的疑惑?

多读几次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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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8-11-17 21:51:25

Re:法62条的疑惑?

同意楼上的说法  这句话没什么技术上的难点  你的问题是语法上的问题  多读几遍就可以读懂了  印象还深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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