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rne wrote: 判定某个产品是否侵犯某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是将该产品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看该产品是否包括了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份的所有技术特征。 如果全部包括,则可判定侵权,不管该产品是否还有其他的、在该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特征。如果有一个技术特征没有包括,就不侵权。不考虑等同原则的话,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 从你举的例子来看,可以判定是侵权的。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一种照相机,包括透镜、取景窗,其特征在于布帘式快门。。。而涉嫌侵权产品包括了其全部技术特征。 就本例而言,侵权与否这跟说明书中是否描述取景窗的结构特征没什么关系。否则的话你用了人家的专利快门,研究了人家的取景窗结构,然后随便找个不一样的取景窗替换一下,就可以避免侵权,岂不是太容易了。
fengsha2k wrote: 那如果其权利要求中,还有一特征为专利权人自己定义的功能性限定,那是否就需要考虑该特征在说明书中的结构了,如果等同就侵权,不同就不侵权,能这样理解吗?
sxbobo wrote: 我认为取景窗的结构是否相同并不是判断侵权的重点,重点是嫌疑侵权产品是否包括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特别是其特征在于之后的区别技术特征,若包括的话就是侵权。若仅没有包括区别技术特征就是不侵权,若仅没有包括前序部分的共同技术特征就会侵权。
eterne wrote: 个人认为 不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既然审查员认可了这一功能性限定并授权,就意味着得按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来定义保护范围。没准审查员认为只要能实现这一功能的,都可以实施该方案呢。(在说明书有足够支持的情况下) 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的含义是,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含义不清楚时,需要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但是总而言之,保护范围仍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技术特征随意引入其中。 所以就本例而言,不等同但功能相同,仍然侵权。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很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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