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侵权的讨论

2008-11-15 04:14
26877
假设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一种照相机,包括透镜、取景窗,其特征在于布帘式快门。。。。。并且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描述了该取景窗的结构。如果一涉嫌侵权产品的取景窗的结构完全不同于上述专利取景窗的结构,也就是说两者并不等同,不过独权的其它特征与该专利完全相同。那么该产品是否侵权?
    我个人认为既然专利的主题为照相机,虽然独权省略了取景窗的具体结构,但是可以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解释该结构,由于产品取景窗的结构并不等同于专利所述的取景窗结构,因而可以认为该产品不侵权,希望大家能够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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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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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8-11-15 04:17:17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假定说明书和附图中没有描述取景窗的结构特征,那么结果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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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15 05:37:17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判定某个产品是否侵犯某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是将该产品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看该产品是否包括了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份的所有技术特征。

如果全部包括,则可判定侵权,不管该产品是否还有其他的、在该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特征。如果有一个技术特征没有包括,就不侵权。不考虑等同原则的话,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

从你举的例子来看,可以判定是侵权的。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一种照相机,包括透镜、取景窗,其特征在于布帘式快门。。。而涉嫌侵权产品包括了其全部技术特征。

就本例而言,侵权与否这跟说明书中是否描述取景窗的结构特征没什么关系。否则的话你用了人家的专利快门,研究了人家的取景窗结构,然后随便找个不一样的取景窗替换一下,就可以避免侵权,岂不是太容易了。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8-11-15 06:01:21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eterne wrote:
判定某个产品是否侵犯某项权利要求的专利权,是将该产品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较,看该产品是否包括了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前序部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份的所有技术特征。

如果全部包括,则可判定侵权,不管该产品是否还有其他的、在该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特征。如果有一个技术特征没有包括,就不侵权。不考虑等同原则的话,其实很简单。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

从你举的例子来看,可以判定是侵权的。因为独立权利要求:一种照相机,包括透镜、取景窗,其特征在于布帘式快门。。。而涉嫌侵权产品包括了其全部技术特征。

就本例而言,侵权与否这跟说明书中是否描述取景窗的结构特征没什么关系。否则的话你用了人家的专利快门,研究了人家的取景窗结构,然后随便找个不一样的取景窗替换一下,就可以避免侵权,岂不是太容易了。
那如果其权利要求中,还有一特征为专利权人自己定义的功能性限定,那是否就需要考虑该特征在说明书中的结构了,如果等同就侵权,不同就不侵权,能这样理解吗?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1-15 06:17:44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fengsha2k wrote:
那如果其权利要求中,还有一特征为专利权人自己定义的功能性限定,那是否就需要考虑该特征在说明书中的结构了,如果等同就侵权,不同就不侵权,能这样理解吗?
个人认为

不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既然审查员认可了这一功能性限定并授权,就意味着得按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来定义保护范围。没准审查员认为只要能实现这一功能的,都可以实施该方案呢。(在说明书有足够支持的情况下)

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的含义是,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含义不清楚时,需要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但是总而言之,保护范围仍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技术特征随意引入其中。

所以就本例而言,不等同但功能相同,仍然侵权。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很宽的。
sxbobo  注册会员 | 2008-11-15 16:36:58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我认为取景窗的结构是否相同并不是判断侵权的重点,重点是嫌疑侵权产品是否包括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特别是其特征在于之后的区别技术特征,若包括的话就是侵权。若仅没有包括区别技术特征就是不侵权,若仅没有包括前序部分的共同技术特征就会侵权。
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8-11-15 19:37:45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sxbobo wrote:
我认为取景窗的结构是否相同并不是判断侵权的重点,重点是嫌疑侵权产品是否包括了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特别是其特征在于之后的区别技术特征,若包括的话就是侵权。若仅没有包括区别技术特征就是不侵权,若仅没有包括前序部分的共同技术特征就会侵权。
个人认为,按照全面覆盖原则判断侵权,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应该一样看待,不存在你所说的“特别是其特征在于之后的区别技术特征”。
darkhorse  注册会员 | 2008-11-16 02:43:45

Re:关于侵权的讨论

eterne wrote:
个人认为

不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既然审查员认可了这一功能性限定并授权,就意味着得按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来定义保护范围。没准审查员认为只要能实现这一功能的,都可以实施该方案呢。(在说明书有足够支持的情况下)

说明书及其附图用于解释的含义是,当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含义不清楚时,需要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但是总而言之,保护范围仍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技术特征随意引入其中。

所以就本例而言,不等同但功能相同,仍然侵权。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是很宽的。

功能性限定正如你说的要得到说明书足够支持,否则就会被解释为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类似美国专利法112条6款(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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