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贴的讨论都不全面,所以单独拎出来谈一下,请版主谅解。
63、下列哪些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A.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B.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C.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D.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这道题很难,涉及到新旧法的修改和理论认识的变化。
首先,按照原著作权法条例的规定,出版者权和其他三种权利无疑都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该条例有一章的标题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02年的新条例对此作出了修改,也就是有网友列举的新条例第26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那么,为什么要作出修改呢?这涉及到对邻接权概念的认识。顾名思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并非著作权,也就是不能是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只能是对作品的进一步利用而产生的权利,因此,只有出版者对其出版物(即图书和期刊)享有的权利才是邻接权。
进一步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物享有什么权利呢?这个又涉及到新旧法的修改。修改前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还是实施条例忘了),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享有版式权和装帧设计权。如前述,新条例26条只规定了版式设计权,因为装帧严格说可通过美术作品来保护。因此,按现行法的规定,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中,只有版式权才属于邻接权。
最后,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又是怎么回事?所谓专有出版权其实就是复制权加发行权(参著作权法57条),显然,这(两)项权利是针对作品的,属于作者的著作权,之所以出版者能享有,是因为作者的许可,但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著作权而非邻接权。
另外,据说今年的司考辅导教材就明示了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非邻接权,不过对此我没有求证。
总之,这道题很难,做错不要紧,搞懂这个问题收获就大了。展开去阐述可以写篇小论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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