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根据“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节,这种修改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并且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因此从时机上来说,被动修改时分案是不被允许的。
我一开始也是这样认为,但逐渐体会,认为这样的观点不正确:
1、R42指出,只要一件专利没有完全死掉(即被驳回且生效、撤回或视撤),都可以提出分案
2、关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而分案是独立的新案,对原案的审查没有影响;下面的链接文章也是这种观点,“……但是,当申请人通过提交前述另类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前述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时,却能很好地规避上述申请文件的修改不被接受的规定,因为该另类分案申请不论是回到原审查员手中,还是到了另一个审查员手中,已经不存在不被接受的理由……”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id=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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