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
有个问题需要和您请教。
假设一个已经授权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为:
权1:A
权2:A+B
权3:A+C
权4:A+D
现在,无效请求人已足够充足的理由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对该专利的独权1提起无效请求。
专利权人分析了无效请求书的内容后,觉得证据确凿,心服口服,因此放弃了独权1,但是问题出来了:
我的修改如果放弃了独权1,原来的权利要求2、3、4则称为3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这3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缺乏单一性的,
我想请教一下您,这种修改是可以的吗?
我自己觉得是可以的,因为对照审查指南中无效修改的要求来说,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的同事说这样可能有问题。、
所以我想和您请教一下。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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