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过程中的修改

2008-11-11 00:04
61904
杨老师:
    有个问题需要和您请教。
  
   
假设一个已经授权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为:
    权1:A
       权2:A+B
       权3:A+C
       权4:A+D
  
       现在,无效请求人已足够充足的理由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因此对该专利的独权1提起无效请求。
    专利权人分析了无效请求书的内容后,觉得证据确凿,心服口服,因此放弃了独权1,但是问题出来了:
    我的修改如果放弃了独权1,原来的权利要求2、3、4则称为3个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这3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缺乏单一性的,
    我想请教一下您,这种修改是可以的吗?
    我自己觉得是可以的,因为对照审查指南中无效修改的要求来说,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的同事说这样可能有问题。、
    所以我想和您请教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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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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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1-11 01:58:17

Re:关于无效过程中的修改

你好,如果是在无效中,这样修改是可以的。由于单一性不属于无效理由中的法律条款,因此无效修改中可以不必考虑单一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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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lianzhou  新手上路 | 2008-11-11 04:26:26

Re:关于无效过程中的修改

谢谢杨老师!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在撰写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时,可以用这个方法来省钱?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1-13 07:40:05

Re:关于无效过程中的修改

申请新型时相比发明存在一定的机会,可以写入更多的并列技术方案,不过这些方案也必须是同属于一个主题的技术方案。因此,可利用的机率也不会太大。
ACE  注册会员 | 2008-11-30 02:07:24

Re:关于无效过程中的修改

lillianzhou wrote:
谢谢杨老师!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在撰写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时,可以用这个方法来省钱?
其实省不了钱。如果无效后,在该份专利中存在1、A+B,2、A+C,3、A+D三项不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话。权利人是无法利用后两项权利去排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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