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2008-11-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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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给出的参考答案为:ABC  

我们都不去管其他答案,就选项B,国知局尽然把它作为正确选项,简直就是大跌眼镜。真是外行人出题,让我们行内人考试,我们都没有想过,这种错误都会犯,只能说一帮野人出的题,给的答案,都是法盲,照本宣科。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纠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本合同实际并未履行,合同约定地深圳不应当具有管辖权,所以B选项是不应该选的。
其他选项也就不再给于评论了,没有基本法律修养,实在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恳请国知局吸取教训,赶紧再找一帮专家重新对答案核对,别再出这么差的洋相了。我们考生实在没有精力帮你们一个个核对答案。我只是感觉有点疑问的,查两题,两题你们给出的答案都错了。。。。。
愤慨到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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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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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t08  注册会员 | 2008-11-7 19:09:21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请教为什么选C呢?
被告的房产所在地(我记得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吧?)法院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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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试  注册会员 | 2008-11-7 19:10:42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涉外啊,可扣押财产所在地。。。
我也错了。考试的时候都没往涉外想
mystone916  注册会员 | 2008-11-7 20:02:56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65、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同意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字样,并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仅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乙公司无需参加诉讼

标准答案:A

楼主怎么看?
Al  注册会员 | 2008-11-7 20:27:44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37、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给出的参考答案为:ABC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d120  注册会员 | 2008-11-7 20:40:14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LZ,请仔细看看243和237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涉外诉讼优先适用涉外编的规定的,因此那道题不适用18条的规定,国知局给出的答案是正确的。
顺便说一句,考试的时候俺也答错了
善意提示  注册会员 | 2008-11-7 20:46:36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嗯,只有C。
B有排斥条款,A也没有合法的依据。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7 20:47:07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LZ:你自己别出笑话了。
好好看看涉外合同方面的规定~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7 20:51:18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现在这年头,能好好调查研究研究后再来大肆评论吗?
wayne  注册会员 | 2008-11-7 21:13:44

Re:专代考试就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怎么都给烤成这样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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