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给出的参考答案为:ABC
我们都不去管其他答案,就选项B,国知局尽然把它作为正确选项,简直就是大跌眼镜。真是外行人出题,让我们行内人考试,我们都没有想过,这种错误都会犯,只能说一帮野人出的题,给的答案,都是法盲,照本宣科。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纠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本合同实际并未履行,合同约定地深圳不应当具有管辖权,所以B选项是不应该选的。
其他选项也就不再给于评论了,没有基本法律修养,实在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恳请国知局吸取教训,赶紧再找一帮专家重新对答案核对,别再出这么差的洋相了。我们考生实在没有精力帮你们一个个核对答案。我只是感觉有点疑问的,查两题,两题你们给出的答案都错了。。。。。
愤慨到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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