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题国知局给的参考答案为ABC,我觉得没有如此简单!原题为:
37、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给出的参考答案为:ABC
首先,本题是一个合同纠纷当没有任何异议,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当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本题中没有给出任何协议管辖的约定信息,故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定不具备管辖权,所以A项“长沙”应当排除;
其次,被告住所地是有管辖权的,然而被告黄某是外国人在中国没有住所,题目说得非常清楚,虽然海口有房产,但不能以外国人在中国有房产的地方确定为外国人在中国的住所,这样的解释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海口与本题合同没有联系,C项“海口”应当排除;
再次,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确定其在加入外国国籍以前的住所可以作出其在中国的住所,所以D项“南宁”不能成为本题管辖地;
第四,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深圳,所以深圳可以看成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但是本合同实际并未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纠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合同约定的深圳也不应当具有管辖权,所以B选项也不正确。
以上可见,本题没有一个法院可以管辖,命题存在错误!如果非要选一个答案,我认为只能选择一个B,原因在于题目中不能肯定原告一定没有付款,如果原告付了一部分或者全部货款,可以认为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这样约定的交货地深圳的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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