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2008-11-7 17:38
424011
第37题国知局给的参考答案为ABC,我觉得没有如此简单!原题为:
37、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给出的参考答案为:ABC

首先,本题是一个合同纠纷当没有任何异议,按照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应当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本题中没有给出任何协议管辖的约定信息,故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定不具备管辖权,所以A项“长沙”应当排除;
其次,被告住所地是有管辖权的,然而被告黄某是外国人在中国没有住所,题目说得非常清楚,虽然海口有房产,但不能以外国人在中国有房产的地方确定为外国人在中国的住所,这样的解释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海口与本题合同没有联系,C项“海口”应当排除;
再次,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确定其在加入外国国籍以前的住所可以作出其在中国的住所,所以D项“南宁”不能成为本题管辖地;
第四,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深圳,所以深圳可以看成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但是本合同实际并未履行,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纠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合同约定的深圳也不应当具有管辖权,所以B选项也不正确。
以上可见,本题没有一个法院可以管辖,命题存在错误!如果非要选一个答案,我认为只能选择一个B,原因在于题目中不能肯定原告一定没有付款,如果原告付了一部分或者全部货款,可以认为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这样约定的交货地深圳的法院才能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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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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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笨蛋  注册会员 | 2008-11-7 17:46:59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反正在任何情况下,CD都要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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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8-11-7 17:53:55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哈哈,我自己终于明白了,民事诉讼法243条有规定,ABC确实正确,真长学问了,从来没注意过对外国人(中国无住所)的合同和权益纠纷的管辖权竟然如此宽泛,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哎!没办过涉外的诉讼案件就是不精通呀
cd120  注册会员 | 2008-11-7 18:20:03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这道题其实很简单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直接规定的,按照该条规定选就是了。
不过俺在考试的时候还是把海口忘记选了
yifazhe  新手上路 | 2008-11-7 19:00:21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非常同意:

37、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A.长沙 B.深圳 C.海口 D.南宁   
给出的参考答案为:ABC  

我们都不去管其他答案,就选项B,国知局尽然把它作为正确选项,简直就是大跌眼镜。真是外行人出题,让我们行内人考试,我们都没有想过,这种错误都会犯,只能说一帮野人出的题,给的答案,都是法盲,照本宣科。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合同纠纷的诉讼,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本合同实际并未履行,合同约定地深圳不应当具有管辖权,所以B选项是不应该选的。
其他选项也就不再给于评论了,没有基本法律修养,实在是一帮不懂法的人给出的答案。
恳请国知局吸取教训,赶紧再找一帮专家重新对答案核对,别再出这么差的洋相了。我们考生实在没有精力帮你们一个个核对答案。我只是感觉有点疑问的,查两题,两题你们给出的答案都错了。。。。。
愤慨到家了。。。。
通过考试  注册会员 | 2008-11-7 19:07:49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这题挺损的,考涉外
IP2008  新手上路 | 2008-11-7 19:11:28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如果根据民事诉讼第243条的规定, 题目中的深圳应该属入哪一项?是侵权行为地吗? 黄某属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精灵鱼 wrote:
哈哈,我自己终于明白了,民事诉讼法243条有规定,ABC确实正确,真长学问了,从来没注意过对外国人(中国无住所)的合同和权益纠纷的管辖权竟然如此宽泛,包括: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所在地都可以管辖。哎!没办过涉外的诉讼案件就是不精通呀
cd120  注册会员 | 2008-11-7 19:30:21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补充一下,除了243条之外,还考了237条,即在中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的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才适用本发其他有关规定。
因此18的规定在本题中是无需适用的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8-11-7 21:27:48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IP2008 wrote:
如果根据民事诉讼第243条的规定, 题目中的深圳应该属入哪一项?是侵权行为地吗? 黄某属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合同纠纷,怎么又侵权了??那是合同履行地,好好去看看法条吧,别一知半解的。
精灵鱼  注册会员 | 2008-11-7 23:35:59

Re:卷二第37题的疑问,大家给些意见吧

IP2008 wrote:
如果根据民事诉讼第243条的规定, 题目中的深圳应该属入哪一项?是侵权行为地吗? 黄某属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按照出题人的思路将深圳归入“合同履行地”,呵呵,这题出得真SUNZI,能把通过司考的搞死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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