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絮 wrote: 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那么请问:本案里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的权利受到损害了吗?受到了什么损害? 从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看,乙印制的包装箱内盛放的仍然是甲的产品,也就是说,乙的行为不会导致产源的混淆和误认; 从商标标识商誉的功能来看,乙的行为并未借用、侵占、贬低或损害甲的商标商誉,那么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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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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