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疑案求解

2008-11-4 18:34
561217
一个有意思的例子:甲公司是注册商标权人,乙是甲公司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的授权代理商。乙觉得甲公司商品的外包装箱色彩比较单一,在经营过程中出于促销的目的,委托丙印刷厂按照甲公司商品的外包装箱的样式制作了一批外包装箱,两种包装箱相比:都含有甲注册商标的图案,乙擅自委托制作的包装箱就是色彩更加艳丽、显得更精美一些。
乙将其代理的甲公司商品取出,放入其自行制作的精制包装箱中进行销售,市场效果很好。后甲公司发现。
    问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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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4 18:44:26

Re:疑案求解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就不侵权;因为驰名商标及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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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絮  新手上路 | 2008-11-4 19:24:41

Re:疑案求解

不涉及商品类似的问题,商品还是原来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代理的商品。
另外,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也是对商标的使用方式之一。应该与商标是不是驰名无关。
myip  注册会员 | 2008-11-5 05:59:29

Re:疑案求解

当然是侵权了!
乙虽然获得产品销售代理权,并没有获得商标的制造权---印刷权!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之一。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风絮  新手上路 | 2008-11-7 00:57:04

Re:疑案求解

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那么请问:本案里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的权利受到损害了吗?受到了什么损害?
从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看,乙印制的包装箱内盛放的仍然是甲的产品,也就是说,乙的行为不会导致产源的混淆和误认;
从商标标识商誉的功能来看,乙的行为并未借用、侵占、贬低或损害甲的商标商誉,那么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从何谈起?
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8-11-7 04:26:28

Re:疑案求解

属于侵权。

非常明显,是一种私自印制商标的违法行为
风絮  新手上路 | 2008-11-7 17:35:31

Re:疑案求解

请注意乙是将全部印制的包装箱使用在甲授权代理的商品上,也就是说在权利人甲发现的时候、工商查封的时候该包装箱和商品结合在一起的。而非单独查封了尚未使用的包装箱。
对于印制商标标识并且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使用的行为,认定侵权时候通常不会考虑单独的印制行为,这是因为印制行为通常是为使用行为的一个准备阶段或其中的一个节点,印制行为通常为在后的使用行为所吸收。
如果单独考虑印制行为的话,那么每个涉及商标法52条1项的行为都可能同时会涉及52条第3项的行为,而从事实务的人都知道,法院通常只会认定52条1项,而不会涉及第3项。
至少,目前认定侵权的观点还没有说服我。
明天更美好  新手上路 | 2008-11-7 19:55:20

Re:疑案求解

作者描述的这种行为是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即上述法条第(三)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就是擅自制造并销售了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作者所述情形已很清楚,这个不用再作解释;其次,行为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后,取得了经济利益,这刚好也验证了其因侵权行为获得了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是在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再有这种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其实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不考虑行为是给权利人的商标带来好的效果还是不良效果,只看行为性质。
风絮  新手上路 | 2008-11-7 21:44:29

Re:疑案求解

我的观点恰与你相反。未经授权是认定侵权的形式要件之一,不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质所在。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必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不是体现为“未经许可”上,而是造成产源不分、混淆商品来源或者淡化他人商标商誉上。
myip  注册会员 | 2008-11-11 23:20:05

Re:疑案求解

风絮 wrote:
按照商标法第52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那么请问:本案里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甲的权利受到损害了吗?受到了什么损害?
从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看,乙印制的包装箱内盛放的仍然是甲的产品,也就是说,乙的行为不会导致产源的混淆和误认;
从商标标识商誉的功能来看,乙的行为并未借用、侵占、贬低或损害甲的商标商誉,那么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从何谈起?
哈哈,你好象法律知识太少,建议多读相关的知识。
他的行为已经违法,不用再追究是否对当事人造成危害。请注意:他的“行为”
举个例子,杀人惯犯其罪当斩无赦,如果将其铲除应当称之为:除暴安良!但应当由权力机关判罚!作为无相应权利的自然人是不可行使此权利!
因为,你如果杀死他,你就触犯了法律,虽然你做了对社会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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