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不支持对08撰写题中的所涉及的组合物进行分案申请,理由有三:核心的理由是原说明书中所涉及的组合物,或者其中组分的一种、两种、三种,以及其中所涉及的各组分含量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二是该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具有新颖性;其三,该权利要求书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我在其中不引用法条,我想我说得大家应该知道,我只是从大面上来说这个问题):
关于分案申请我向大家都知道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就是分案申请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能超出原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如果对上述组合物进行分案,那么其中所涉及的数值范围在原案申请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对其进行支持,也就是得不到原案的有效支撑。而分案基于原案是不允许补加实施例的,也就是其数值范围至少是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如果我们泛泛的写了一个没有组分含量的组合物,那么该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写法是否符合化学类专利申请的撰写基本要求呢?而我们又如何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呢?
我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没有授权前景的分案,不分也罢,分了反而会给申请人带来很多负担。
二、关于新颖性
我先做一个假设,其中所说的消泡剂、放粘剂是否是标准术语,如果是,这两种东西是起什么作用的,如果不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其所对应的各个优选的例子是否已经公知公用。我想这些在我们实际执业中是都要考虑的,我看到这些内容的第一反应就是该方案没有新颖性的可能性极大,即便是没有进行过检索。
三、关于创造性
这个问题可能会挨骂,嘿嘿!
我觉得吧,可以说原申请文件中没有任何一点来支持其创造性,当然其效果描述能说明其有这样的功能性,不过仅此而已。
基于上面关于新颖性的描述,假如说其中的组分单独使用能够具备比如消泡啊,防粘啊这样的功能,但是,他们结合之后呢,在原说明书中没有任何一点能够证明他们结合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组合,根本没有创造性。
可能有人说,他们其中的任何一个组分单独拿出来都有创造性,可是大家想过没有,原说明书中所列举的那些具体的例子,比如说有机硅聚物,本身是一种已知的物质,我们再对其申请发明只能从其用途角度去考虑,然而,显而易见的一点是,我们这个组合物的申请是产品申请,单独拿出其中一个组分来申请,可以说连新颖性的资格都没有,何来的创造性。
上面是我对这次考试关于组合分案的粗浅理解,请大家多多指教!
对了,我还想说一下对原独立权利要求如何修改,可能我的想法比较怪异,请大家勉强看完吧!
我个人倾向于将原权利要求3的特征拿出来对权利要求1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使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因是,从对比文件2可以看出,温度是影响口感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第一焙烤可以产生小鼓泡,而油炸则可以产生更大的鼓泡,并且其还给出了具体的温度范围和优选的温度范围,该对比给出的技术启示是什么呢,显然是要获得比较好的口感,那么温度要求很重要,也是需要保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用技术偏见进行争辩。而真空条件下的油炸温度能否得到所需的口感呢?原说明书中有一句话非常重要,就是第[0003]段的最后一句话,本发明方法不会影响油炸食品的口感,这就是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是争辩的另一个途径。两个途径可以结合起来使用。
对于设备权利要求,那么更简单了,我记得原说明书中有一段说食品原料在部件0001中进行焙烤,那么我们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的得出,该0001部件中包含焙烤设备,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设备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焙烤设备,从而和权1种的焙烤步骤特征相应,具有单一性。
至于产品权利要求那就更简单了,依据权利要求1所获得的产品肯定和两个对比文件所获得产品都不一样,它既没有对人体有害的毒,口感也好。多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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