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涉及专利法51.3的理解问题。
对此,06版指南2部8章5.2.1 关于不按51条3款修改而因“不节约程序”所“不予接受”的情形,明确列了4种情况,其中(4)就是说不允许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进一步指出“未在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的”。大家可以再看下01版指南2部8章5.2.1的规定,恰恰没有上述规定。也就是说,“不允许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是06年新增的,但却明确没有提到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根据上述分析,大家还不能真正理解什么叫“不节约程序”,也就是不明白增加从权可不可以的问题,接着看。
“节约程序”不是拒绝申请人增加一切“新”东西,首先,06版审查指南其中只是说“不能增加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说从属权利要求。
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从属权利要求只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其并非一个全新的技术方案,其方案已经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了。增加了从权,也不会给审查员带来额外的负担,如重新检索,因为,审查不会直接对从权的三性进行分析,更不会检索,而只会对独权分析,在独权符合22条规定的情况下,从权也没问题,所以是允许的。
但增加独权完全不同,特别是“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的”,因为这属于全新的整体技术方案,审查员需要重新检索,所以不会接受。
如果说增加从权也不节约程序的话,其实在答OA时,也不应该对独权进行修改,因为增加了技术特征,这也不是“新”的方案。增加从权,其实也只是增加附加技术特征,这与在独权中增加区别特征,有何区别呢?显然,不允许增加从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另外,大家如果实在不信,看看06年的参考答案吧,看SIPO出版社单独出版的那本书,其在修改时加了从权和独权,并在下面注释(如果按06年指南,增加的独权就不被接受了)。
希望大家能明白了什么是“不利于节约程序”而“不被接受”。
写的乱,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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