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么判断的:
1. 如果是把组合物写入权1,那么,设备必定是要提分案的,因为原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于设备的权利要求,而补入离心or倾角的特点之后,设备明显具有三性,不分案的话,弃之可惜。
需要说明的是,考试说明中,有提示,请考生在理解技术时,仅限于考卷提供的知识和内容,所以,我个人感觉,组合物这个技术特征,要称其为公知常识,似乎有点牵强。
2. 如果是把真空离心写入权1,那么,没有必要提分案了,毕竟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关于组合物的权利要求。
我本人是用的第一种写法。
虽然,现在,平心而论,我确实觉得,用第二种写法更好,毕竟这个方案来自实施例,又有附图佐证,确实有说服力,而第一种写法,相比之下,感觉没有这么有力,搞不好是国知局的一个最大陷阱(但是,这种写法,如果错了,为什么错,但就考卷提供的内容来批驳,似乎也不容易完全把人说服)。
另外,我想,国知局不会故意搞成这样,两种方案都认可吧,不过理智告诉我,似乎可能性不大...
艾,我估计悬了,祝大家好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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