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如题述方式分案的,具体说明一下我的理由:
1、首先修改后的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2、 考虑到对实施例1的设备的保护,如果在权1中加入真空离心,则,该实施例无法保护,而在权1中加入组合物,而将设备分案,将倾斜设置作为区别特征,则实施例1和2的设备都能够得到保护。
3、 考虑到说明书中其实还存在一个可以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即,设备的操作方法,如果将在权1中加入真空离心,由于在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无法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并且该操作方法与组合物之间没有单一性,所以也无法写入分案的权利要求中,而在权1中加入组合物,将设备分案,则可以将设备的使用方法与分案的设备写入分案的权利要求书中,而具有单一性。
3、当然,我的观点不是,在权1中加入真空离心是不对的,而是说,其实这两种分案方式都是可以的,个人认为今年的答案应该是两种都可以,欢迎大家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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