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考试
有个争论的问题是 设备能不能分案 这考的为是否必须分案的判断 即两条权利要求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这儿一个方法 一个设备 由于修改的方法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在真空下进行离心脱油 那设备权利要求中不可能存在与其相同的技术特征,只可能存在的是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
这其实透露出一个问题 就是“ 什么叫相应的技术特征??” 对于这个概念,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给出过明确清晰的解释,所以争议就出来了。
我个人认为,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在真空下进行离心脱油”的相应的设备特征应该是“有真空机、有离心机、两者能形成与外界封闭的整体” 但是这个相应的设备特征里面 其中“有真空机、有离心机”这两点已经是被公开而无新颖性了,而后一点是考阀门的位置来确定的,这点没有被公开 这就有个问题:因为大家知道 要判断出两者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才可以不分案,但起必须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而在这道题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中的真空机和离心机则不满足这个条件,最多只有阀门的位置这一点满足,那么单独设备中阀门的位置这一个技术特征,还能叫住方法权利要求中“在真空下进行离心脱油”技术特征的相应技术特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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