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主动提出的情况下,是可以这么提出分案的。我是在一篇论文上看到的,具体的依据我没见过,知识掌握的比较肤浅。
考试时,我的想法和你一样,所以没分案,晚上才找到这么一篇论文,里面提到,分案分为主动和被动情况,就后者而言,如你所说。
但窃以为,分不分案并非本次考试的重点,之所以题干中有这么一个要求,不外乎迷惑考生对三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断,因为如果一旦对区别特征把握不当而使用例如组合物、有斜角或含油量的作为区别特征的话,那必定要对方法和设备进行分案;此外,组合物的出现,不外乎是迷惑考生对区别特征的判断,并非一定要分,或是一定不分。
这点也可以从题干的措辞看出,大体是如果有分案的必要,那就说明理由并赚写分案的权利要求书,换句话说,你认为没必要,也就可以不分,但千万别乱分。
就本题而言,设备和方法都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它们具有同样的技术贡献,那就是通过真空离心技术来解决保持油炸食品完整性和高除油率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这点不容质疑。
最后,我本人认为,如若国知局以分不分案作为主要评分点的话,是有失水准的。
最后想说一点,看到很多人在讨论温度和含油量是否具有专利性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独立权利要求有两性的话,从属权利要求也必定具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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