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也感觉问题挺多的,但是没有时间细想了:
首先原案:
1. 将真空油炸写到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是油炸之后进行真空离心;
2.从属权利要求1,限定油炸食品可以是(照抄第6段);
3.从属权利要求1,限定油脂中加入组合物;
4.从属权利要求3,限定组合物组分;
5.原权利要求3;
6.设备权利要求,补充各个部件的连接方式,其特征在于,离心装置内可以实现真空;
7.从属权利要求6,限定离心轴角度;
8.由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得的油炸食品,特征在于含有量低且外形完整(这个是最没有把握的,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但是符合33条的规定,一咬牙,加上了);
9. 限定权利要求8的食品可以使马铃薯之类;
10.从属权利要求9,限定马铃薯的含油量为14-20,且外形完整。
以上为产品,专用于获得本产品的方法和专用于实施该方法的设备,具有单一性。
我也提到了分案,是将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加上0.02MPa的真空度以及80摄氏度的温度分别限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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