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考试是要求答复审查意见,答复是针对需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进行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只有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权利保护的几个主题(即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才需申请人分案申请。本次考试中申请人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保护主题都不涉及说明书中的组合物问题。在申请人都没有要求保护组合物技术主题的情况下,试题还要求在意见陈述中写进行分案处理的理由,另行写分案权利要求书。这不符合逻辑。只在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在申请人没有要求保护权利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实践中,国知识产权局不会强行要求申请人必须要求保护其权利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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