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2008-11-3 02:22
22618
组合物那个肯定要分,这个大家应该没什么异议。
实施例1的那个技术方案是不是也应该分案呢?“倾斜”那个特征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而且也有技术效果。现在想想分这个也是有道理的。

反正我是分了,希望不要倒扣多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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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ind  专利代理人 | 2008-11-3 02:42:32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baobao2008 wrote:
组合物那个肯定要分,这个大家应该没什么异议。
实施例1的那个技术方案是不是也应该分案呢?“倾斜”那个特征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而且也有技术效果。现在想想分这个也是有道理的。

反正我是分了,希望不要倒扣多少分。

组合物那个肯定要分,这个大家应该没什么异议。
----------------大家在争论你看不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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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erson  专利审查员 | 2008-11-3 02:49:12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组合物那个应该分
个人觉得方法那个采用组合物的也应该分
因为这是出题的初衷,方法有两种修改方式,所以方法也应该分

中心那个我觉得分案也可以,分案就是新案么,也没有什么错的,虽然中心比较简单但是说了不要引入背景知识了

不过不分也有道理,因为中心比较简单,看了历年的考题,撰写的认为有创造性的都是有很明确的提示,所以这个不分感觉也可以

就看答案了,答案说什么就是什么,因为历年考题中往往会说,还有怎么怎么样的写法,但是考试中写到什么程度就可以了,云云,摸不清
buyongli  认证会员 | 2008-11-3 02:52:39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今年听杨开宁老师讲,答题时不要顶牛,要顺着审查意见来。所以,我分案了,不知对否。如果错了,今年可能有过不了。
plut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2:53:50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对组合物的考虑,
个人觉得(1)其很可能是食品领域的公知常识类组合物,防止油炸时发泡等常用的组合物,(2)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该组合物的加入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因此,对其没给与分案,因为这种分案案子的结果会被认为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识(本身确实为公知常识),或者是没有数据的支持(如果不是公知常识,则母案,即本申请中并无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其能够带来某种技术效果)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鉴于此,对这个分案的前景不看好,所以未分。
anderson  专利审查员 | 2008-11-3 03:05:11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那个油炸的不用数据支持,几个物质摆那里就可以了
不过我的26.4顶牛了
审查员的意见明显存在问题,根据优选实施方式就说不支持,这种分析明显不符合指南中关于26.4应该全面考虑的规定。所以,顶了,这种陈述实际中审查员也是不可能驳回的,要扣就扣了。
plut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3:09:05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anderson wrote:
那个油炸的不用数据支持,几个物质摆那里就可以了
不过我的26.4顶牛了
审查员的意见明显存在问题,根据优选实施方式就说不支持,这种分析明显不符合指南中关于26.4应该全面考虑的规定。所以,顶了,这种陈述实际中审查员也是不可能驳回的,要扣就扣了。

既然是几个物质摆在那儿就明白了,那其基本属于公知常识类组合物,分案有什么意义?
freemind  专利代理人 | 2008-11-3 03:43:31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buyongli wrote:
今年听杨开宁老师讲,答题时不要顶牛,要顺着审查意见来。所以,我分案了,不知对否。如果错了,今年可能有过不了。
审查意见有说要你分案么?
知识产权春天  注册会员 | 2008-11-3 03:56:00

Re:分案到底应该分一个还是两个呢?

审查意见没要求你分案啊,只是题干中说你如果要分案,就可以分案,并说明理由!
因此我个人理解,题干要求是如果可以不分案,就不能分案。在实际中分案也可以,但考试要看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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