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答案,欢迎拍砝。
1、同意权1、2、4无新颖性,同意权3无创造性,不同意权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通过修改权1-4克服了以上缺陷。
2、权1修改:补入“还包括于油炸过程后、排出前的离心脱油过程,所述离心脱油过程也是在真空下完成的。”,可授权理由,补入的特征没有被D1及D2公开,且不是显而易见的,克服了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又符合A33规定。
3、权2修改:形式缺陷修改编号2改3。补入“该设备还包括离心装置和出料阀,所述离心装置输入口与油炸装置输出口密封固定连接,所述出料阀密封连接在所述离心装置输出口处”,可授权理由,补入的特征没有被D1及D2公开,且且不是显而易见的,克服了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又符合A33规定。
4、权3的修改:二处形式缺陷修,改编号3改2,该权项是对权1的进一步限定,名称“方法”修改为“油炸食品制作方法”,是对明显表述错误的修正,符合A33规定,为节约审查程序,请审查员接受。
5、权4的修改:“马铃薯薄片”修改为“采用权利要求1或3任意所述的油炸食品的制作方法制作的马铃薯薄片”,基于前述的理由,权1、3具有专利性,因而修改后的权4必然具有专利性。
6、说明书第[0006]节记载了本申请涉及的方法和设备可用于(*—……%¥—……45*—……*—等油炸食品,而且对于不同的油炸食品只是原料的简单替换,因而权利要求1、3符合A26.4的规定。
7、分案(一):一种油炸食品的制作方法、一种油炸食品、一种防粘连防溅油的组合物
权1,一种油炸食品制作方法,包括油炸步骤,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炸步骤使用的油脂中含有一种组合物,该组合物由防粘连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权2,根据权1方法,特征,所述组合物的重量组分为,30%-50%粘连剂、40%-60%消泡剂和10%-20%风味保持剂。
权3,根据权1方法,特征,所述防粘连剂是(^*&%、(*&%$之一或其混合物。
权4,根据权1方法,特征,所述消泡剂是(^*&%、(*&%$之一或其混合物。
权5,根据权1方法,特征,所述风味保持剂是(^*&%、(*&%$之一或其混合物。
权6,根据权1方法,特征,所述组合物在油炸之前或油炸时加入油脂。
权7,一种油炸食品,其特征在于,采用权1-6任意一种油炸食品制作方法所制作。
权8,一种防粘连防溅油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具有权1-5任意一项所述的组份。
分案(一)分出的原因,分案(一)与原案所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不同,原案解决脱油率问题,后者解决防粘连防溅油问题,二者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想,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不具单一性,因而分案申请。
8、分案(二),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璞浮⒁恢掷胄耐延妥爸?权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离心脱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倾斜设置。
权2,根据权1的设备,特征,倾斜角为30度。
权3,一种离心脱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脱油装置的旋转轴心与垂直方向倾斜设置。
分案申请(二)分案的理由,原案与分案(二)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均涉及脱油率,但二者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技术上无关联,不属于同一发明构想,也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不具单一性,因而分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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