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俺的卷三

2008-11-2 23:44
782737
前两卷没考好,前两次考试都咂在卷三,确实有点紧张,甚至联字都写不出来,迟钝,反映超级迟钝,晕死了,论述都不够详细。

凭记忆,写上我的卷三思路:

权利要求 一波三折:

第一折:

把主题名称全部改为“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一种油炸食品的设备”。但审查员认为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不符合26.4款的规定,而“一种油炸食品的设备”估计会认为修改了主题名称,扩大的保护范围。但都已经写上了,无奈之下,只能在答复意见中陈述,“一种油炸食品的设备”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把其他马铃薯薄片,玉米薄片,还有啥水果片啊等等说明是同性质的原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后来又补充说明,如果审查员经过陈述还是认为不符合26.4款的规定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如果审查员认为修改了主题名称,扩大的保护范围,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的设备”。

第二折

设备的发明点:刚开始写关于离心折线偏离一定角度,而后把后面的阀门设置作为从属。后来答复意见时,出现问题“ 怎么回事没有特定技术特征?” 因此涂涂改改,说明我有错误,而后认真看实施列2发现对 阀门设置使离心处理过程处于真空,把发明点修改为了实施例二的阀门设置,因为说明了这样的话就使离心装置里面处于真空状态。其他两个设备从属一个使“一定角度”,第二个从属“30度“。

第三折

抽空装置油炸过程使真空,原权利要求1 作为前序部分,结果忘记把抽空过程采用真空处理放到前序,太急了,后面的从属尽管被披露了,要保护也没啥意义,但06年答案是要写了的,但却忘了增加上去,最后把真空度002-008MP,写了上去,其实也披露了008这个端点,没新颖性,但是06年答案线接触认为披露了,但也写在了从属,把突起物为两个和一些没说明技术效果的什么V形状等都作为了从属,为保险起见,写入从属。

而后,就是把组合物进行了分案,组合物与其他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

除上面以外,把产品权利要求删除了。

   答复意见,如下:

尊敬的审查员:

一、  修改说明

1.
2.
3.

上述修改未超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

二、  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离心处理步骤,但未公开离心处理过程在真空下进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2款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不同,更未披露离心处理过程在真空下进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2款的规定。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单独相比具备新颖性,符合符合专利法22条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使独立权利要求 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22条2款的规定。

三、  创造性
由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技术特征最多,同时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相似,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修改后了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离心处理步骤在真空条件下。由于。。。。原理。。。。效果,因此,确定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1未解决。。。。技术问题,也不存在采用离心处理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只是在油炸过程中采用真空条件。。

对比文件1未解决。。。技术问题,也未公开存在采用离心处理步骤解决。。。技术问题启示。

离心处理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或及其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又由于。。。。。(技术效果),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进步性。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先对于现有技术(忘记是不是写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

四、  符合26.4款的规定
说明一种油炸食品的设备”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把其他马铃薯薄片,玉米薄片,还有啥水果片啊等等说明是同性质的原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经过陈述审查员还是认为“一种油炸食品的方法”不符合26.4款的规定,而“一种油炸食品的设备”如果审查员认为修改了主题名称,扩大的保护范围,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的设备”。

五、  方法与设备合案申请

说明设备阀门设置。。。是使离心处理过程处于真空状态,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合案申请,且所述的方法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2条2.3款的规定。

六、  组合物分案申请

说明与设备和方法不具备单一性,因为不具备特定的技术特征,但又有申请的价值,所以分案。

后面的套话。。。。

写得好马虎啊,把有些地方进行了划线,提醒老师注意,真希望改卷老师行行好,放过我的卷面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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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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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yuepipi  游客 | 2008-11-3 00:02:42

Re:俺的卷三

写得真好,和我写得一样,你这次过了。
我也想过,但前两卷考得实在没有任何感觉,整个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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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stone  注册会员 | 2008-11-3 00:05:09

Re:俺的卷三

\"后来又补充说明,如果审查员经过陈述还是认为不符合26.4款的规定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如果审查员修改不符合审查员答复中不允许的修改,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的设备”。

\"

这个有点画蛇添足了哦 ,\"投降派\".

嗯 ,斑竹今年你写的很好.  帮你估一下分:卷三 118.  [s:2]
god96  认证会员 | 2008-11-3 00:08:01

Re:俺的卷三

雪儿,希望你这次能够过哈
高歌无曲  中级会员 | 2008-11-3 00:08:17

Re:俺的卷三

考完之后,我觉得几个独立权利要求应为:独立权项1,包括特征鼓泡、外形完整、含油量为13~18 wt%的薯片;独立权项2,该薯片的制备方法,包括特征:离心处理和油炸处理皆在真空条件下完成;独立权项3,该薯片的制备设备,包括特征:离心装置输入口直接与和油炸装置输出口密封固定连接。可惜我没将含油量低限定为为13~18 wt%,而是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不知道能扣多少分?
hahabao  注册会员 | 2008-11-3 00:08:58

Re:俺的卷三

预祝竹雪妹妹今年通过!!!!!
竹雪  版主 | 2008-11-3 00:09:55

Re:俺的卷三

1228stone wrote:
\"后来又补充说明,如果审查员经过陈述还是认为不符合26.4款的规定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如果审查员修改不符合审查员答复中不允许的修改,可以把主题名称改为“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的设备”。

\"

这个有点画蛇添足了哦 ,\"投降派\".

嗯 ,斑竹今年你写的很好.  帮你估一下分:卷三 118.  [s:2]

为了考分,不投降也不行啊,哈哈。。。答复意见应该按照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如果修改主题成油窄食品,扩大的了保护范围,估计该卷的老师让我丢分,所以在权利要求后面我也写了一段说明,可这样修改,具体见意见陈述书。
solo  中级会员 | 2008-11-3 00:17:44

Re:俺的卷三

还能在意见陈述书中讨价还价么?我指的是说明书支持问题

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先看实施例,再看审查员的理由
如果实施例提到其他食品,那就很easy了,向审查员指出就行了
如果实施例没有提到其他食品,那就要看审查员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决定是否缩小范围。不存在在意陈中讨价还价的作业方式,因为你给的理由如果不能说服审查员,他们完全可以驳回而不必再发通知书,而申请人就得掏提复审的钱了

冒昧Re一下,因为也很关注这次的考试。如有不妥,请多包涵
1228stone  注册会员 | 2008-11-3 00:19:14

Re:俺的卷三

竹雪 wrote:
为了考分,不投降也不行啊,哈哈。。。答复意见应该按照审查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如果修改主题成油窄食品,扩大的了保护范围,估计该卷的老师让我丢分,所以在权利要求后面我也写了一段说明,可这样修改,具体见意见陈述书。
答复oa 时,只要不超过原记载的范围和引发单一性问题,即使改变主题名称也是可以的.  不过,你那样写也没问题,因为能够自圆其说.  

我记得 原权利要求书中讲的是\"油炸食品例如马铃薯薄片\".  这种写法也好像更有点权利要求1  不够清楚地味道
竹雪  版主 | 2008-11-3 00:22:33

Re:俺的卷三

solo wrote:
还能在意见陈述书中讨价还价么?我指的是说明书支持问题

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先看实施例,再看审查员的理由
如果实施例提到其他食品,那就很easy了,向审查员指出就行了
如果实施例没有提到其他食品,那就要看审查员理由是否充分,然后决定是否缩小范围。不存在在意陈中讨价还价的作业方式,因为你给的理由如果不能说服审查员,他们完全可以驳回而不必再发通知书,而申请人就得掏提复审的钱了

冒昧Re一下,因为也很关注这次的考试。如有不妥,请多包涵

你这个问题我也考虑了,如果直接改为“一种油窄马铃薯薄片方法” 自然就不用出现那么多的问题,关键是我权利要求写好了,不想乱涂改了。本来就卷面已经够乱了,所以在论述中论述成为是公知常识,而后再来投降哈。。。而且我在陈述意见中已经这样说明了,怎么可能会驳回呢? 说明我配合修改嘛。

其实实务中一般是采用我这样的方式,但考试中写为 “一种油窄马铃薯薄片方法”,更为保险,所以我也为了保险起见,就投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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