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急问一个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2008-11-1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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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5.1.1中关于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中说“申请人最迟应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也就是说被驳回的话不能提分案申请了呀。为什么后面又说对于审查员已经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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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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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birdlmj  注册会员 | 2008-11-1 01:06:38

Re:急问一个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驳回决定生效了,不能分案
还没生效的,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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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dns  注册会员 | 2008-11-1 01:07:40

Re:急问一个关于分案申请的问题

后面说的恳定是对的,那么前面说的“驳回”,是指“驳回且生效”。只能这么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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