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
(二)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
...
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第2款和第3款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那如果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但其所属国未与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申请专有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不受理啊?
请达人相助!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