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kai wrote:
1、“为满足某大学对该专利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需要而仿制该专利产品并免费赠送给该大学”此种行为构成对专利产品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吗?
2、无效中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之一有如下表述:技术方案的删除“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件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技术方案”,我总理解为如果同一项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技术方案,不就会使该相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了吗,这样的修改能允许吗?请教高手指点,方便的话请举一例 1. 是
2. 举例说明
权1. 一个打火机,包括壳体,摩擦轮。。。
其特征在于,摩擦轮由铁或不锈钢制成。
删除铁制摩擦轮的技术方案,保留不锈钢制摩擦轮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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