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两个真题讨论

2008-10-29 17:27
20918
第1个问题是06年考题中的一个选项,这种修改是不是允许: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为“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
第2个问题是04年考题中的一个选项,问是否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现有的钢制材料的自行车架用玻璃钢替代。
请大家给出自己的判断,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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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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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alin  注册会员 | 2008-10-29 17:47:35

Re:两个真题讨论

1、修改后的说明书将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是“夹持物”下位概念和进一步细化,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2、自行车架由钢制材料替换为玻璃钢,只是单纯的材料替换,不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

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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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x99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10-29 17:58:23

Re:两个真题讨论

第一个问题:不允许。因为“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没有记载,所以修改后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例如铁、记忆合金等,但不得包含材料的组分、含量等。该选项属于用已知材料进行替换。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10-29 18:27:54

Re:两个真题讨论

1 这种修改是下位描述,不符合A33这个实质性条件,因此属于“不允许”
2 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因为A22在初审中不作考虑;当然不排除会被无效
padalin  注册会员 | 2008-10-29 19:05:08

Re:两个真题讨论

1确实是“不允许”的修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
2,仍然觉得不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第一,与原自行车架相比,结构没有任何改变,仅仅是改变了材料;第二,审查指南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wh_lu  注册会员 | 2008-10-29 19:10:16

Re:两个真题讨论

关于第2个我是这么理解的
1 什么是主题?指南在定义优先权的在先在后具有相同主题的时候描述过,即:相同领域、解决问题~、方案~、效果之类;其实,说了和没有说也差不多,还是感觉有些虚
2 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这个严格对照R44即可。
kinkai  新手上路 | 2008-10-29 19:50:55

Re:两个真题讨论

公布一下书中所谓的正确答案
1、修改不允许。
2、不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审查指南中有如下叙述: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分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结构。还有:技术方案中的材料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相应特征相比,其区别在于材料不同,而材料的不同并未带来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时,即使由于材料的不同使得包括材料特征在内的该技术方案的效果优于或不同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材料特征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中仍然不予考虑。

至于第1个个人认为修改应该允许,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是夹持物的下位概念,并没有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也是明确可知的。
Kate06  注册会员 | 2008-10-29 19:55:00

Re:两个真题讨论

关于第一题,昨天刚好也重新看了这个题目。
原题干实际上是问选项中的哪些选项在主动修改时是不被允许的,给出的选项:
A、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仅公开了“弹簧”,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将“弹簧”改为“弹性部件”
B、原说明书和独权1仅公开了“电绝缘支持物”,从权2将所引用的权1中的“电绝缘支持物”进一步限定为“不导电塑料支持物”,修改后的说明书增加新内容:“该电绝缘支持物可以是不导电塑料支持物”
C、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对其中所述的“夹持物\"没有定义和解释;修改后的说明书对该“夹持物”给出定义:“该夹持物为夹子、钳子和挂钩”
D、原权书和说明书仅公开了“合金材料”,修改后的权书和说明书讲“合金材料”改为“铝合金材料”

条法司的答案和解释:
A将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修改为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因而超范围,不允许;
B所述是将原权书中已明确记载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没超范围,允许;
C选项中“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多种物品,而修改后的说明书讲“夹持物”定义为“夹子、钳子或挂钩”,既不能从原说明书或权书中直接明确的导出,也不能由所述技术领域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因而是不允许的。D中由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改成具体的技术特征,从而引入了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内容,因而不允许。

看了答案及解释,给我的感觉是:主动修改  
由下位直接上位,不允许;如A
由上位改为下位,如果原申请文件中有过记录,允许,如B;
                如果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录,则不允许;如D
另外,关于C,夹持物是一种不确切的表述吗?反正我第一眼看到没有觉得它不确切,如果不论这一点,换个角度“由上位改为下位”,原申请文件没有记录,也应当是不被允许的修改。

不知道以上理解是否正确,请高人指正!
Kate06  注册会员 | 2008-10-29 20:02:05

Re:两个真题讨论

padalin wrote:
1确实是“不允许”的修改,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
2,仍然觉得不属于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第一,与原自行车架相比,结构没有任何改变,仅仅是改变了材料;第二,审查指南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另外,关于第二题,同意padalin的观点,这个可以见指南9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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