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
您好!感谢您上次对我的问题给予的解答。
这次我还想就实务中的无效问您一下。也是您的书中无效练习的第二题写无效请求书相关的问题。
1、对于原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容(数值范围)在对比文件中并没有披露,参考答案中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如何判断的呢?
2、权8、权9在无效宣告理由中并没有阐述,个人认为8,9的内容在对比文件中也没有披露,而前面却说宣布全部无效,合适么?
还有一个关于分案的问题。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以修改申请文件。将说明书的内容提到权利要求中是允许的,但是是不是不能增加独立权利要求的项数呢?就是不能把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作为独立权利要求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去?(如原权利要求书是产品的内容,想把说明书中方法的内容提到权利要求里去时)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只能以分案的形式保护那部分内容?
还有,专利权转让合同只有登记才生效是吧?
以上,还请杨老师抽出宝贵时间解答一下,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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